(一) 看管期间的特定性
为保障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先由负责押解的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解至候审的羁押场所,并按照要求和程序移交给履行看管职责的司法警察进行看守和管理。因此,看管只是司法警察执行刑事审判保障警务工作中的一个环节,其期限仅限于被告人候审期间,尤其是被告人被羁押在看管场所的期间。由此体现出看管期间的特定性之特征。这是看管与押解、值庭等职责相区别的特点之一。
(二) 看管场所的限定性
被告人候审期间,首先应提押至羁押场所进行羁押,无论是羁押在人民法院内的羁押场所,还是将其羁押在其他指定的羁押场所,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的区域只是在羁押场所的范围之内。因此,看管场所具有很强的限定性。
(三) 看管职责的管理性
司法警察执行看管警务的管理性表现在:(www.xing528.com)
1.对被告人的管理。执行看管职责的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在羁押场所内的活动进行管理。这一期间,司法警察应防止被告人与外界接触,密切监控被告人的动向,安排和管理被告人的就餐、如厕等活动;未经许可,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员进入羁押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得给被告人传递口信等。
2.对羁押场所的管理。其一,对羁押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进行管理。执行看管的司法警察应当经常性地巡查看管场所内的专门通道、羁押室、厕所、照明、羁押室的门及锁、手铐脚镣固定环等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其二,对羁押场所相关事务的管理。
(四) 看管工作的复杂性
在庭审期间,根据刑事审判诉讼程序的进程和要求,被看管的被告人将会多次出入看管场所,尤其是多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或者在同一时间段有多个案件的被告人候审,以及由于看管场所条件的限制等情况下,被告人出入看管场所的次数会更多、出入交错更复杂,此种情形下,对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的要求也更高,也就要求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更加认真、仔细核对出入看管场所的被告人,并做好准确的出入登记手续,杜绝发生差错;同时,又要求司法警察提高警惕,密切注意看管场所的其他被告人,预防和制止被告人串供、自伤、行凶、脱逃等事件的发生。因此,这种复杂性也是看管的重要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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