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管的概念和特点教学课件
看管是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中,依法对在人民法院羁押场所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候审的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保障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职务行为。该概念明确指出了看管工作的实质内容和本质特性,直接指出看管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务行为,从而揭示了看管职责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据其所担任的司法警察职务而履行的职务行为。
对于看管概念的理解,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看管的性质。看管是司法警察的一种职务行为。对于什么是职务行为,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界定。《现代汉语词典》对职务一词作的解释是,“工作中所规定担任的事情”。顾名思义,从事工作中所规定担任的事情的行为,即系职务行为。一般而言,职务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职权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②时空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③身份性。即在通常情况下,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如司法警察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是职务行为。④目的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
应当明确的是,上述职务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上所说的“行使职权”的活动既有共性,也有差异。就国家赔偿而言,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必须是职务行为违法,并且这种违法的职务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两者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如果一个合法的职务行为,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这时构成的不是国家赔偿,而是补偿。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对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财产进行征收、征用,这时造成的损失不是赔偿,而是补偿。这里所说的“合法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即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则不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照有关规定,在羁押场所看守和管理候审的被告人,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受法律保护的、可依法采取必要强制措施的、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它具有对警械具和武器使用的特殊权力。
2.看管的任务。看管的任务是司法警察对被告人在候审期间进行看守和管理。
(1)看守。所谓看守,从词义上讲,是指负责守卫、监视、看护;还有作为身份性质的理解,即旧时称监狱里看管罪犯的人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看守任务主要表现在: 依照有关规定对被告人使用械具,防止其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等情况的发生;密切监控被告人的活动,并经常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锁是否安全、有效,发现被告人在看管场所内有自杀、自残、传递信件、携带违禁物品、可疑物品等违章或不法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告诫并制止;在看管期间,被告人严重违反看管场所规定的,司法警察可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等。(www.xing528.com)
(2)管理。所谓管理,是指通过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及创新等手段,结合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环境、时间等六要素,以期高效地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管理任务主要表现在: 对看管被告人的场所、周边情况及警用设备进行检查;与押解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被告人的身份、人数,以及有无疾病、有无异常情绪等基本情况;对被告人进出羁押场所的情况进行登记;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的要求时,及时报告部门领导和承办案件的法官;未经批准,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员进入看管场所;对被告人如厕时监控管理;对被告人就餐的监控管理;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患病的,及时给予救治措施等。
3.看管的场所。看管的场所包括人民法院内设置的羁押室或其他指定羁押场所。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有关候审期间看管被告人的羁押场所,一般分为固定羁押场所和临时羁押场所。其中,固定羁押场所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建设审判法庭时,配套建立的羁押场所,在羁押场所内建有若干相互独立的羁押室,以及配置安装有束缚椅或者被告人固定座位,座位上应当安装手铐、脚镣固定环,专用厕所,监控设施等。其他指定羁押场所是人民法院因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人民法院之外的临时审判场所附近设立的羁押被告人的场所。临时羁押场所与固定羁押场所相比,在安全保障、监控设备的配备等方面有很大差距。因此,应根据案件性质、审判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择最佳地点设立。
4.看管的期间。看管的期间是在被告人被提押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指定审判场所的候审期间。
所谓候审期间,是指负责押解的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解至人民法院内设的羁押场所或其他指定羁押场所,并与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按照规定办理了交接手续后,自审判结束需将被告人带离羁押场所予以还押时,至由负责押解的司法警察与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办妥带离交接手续的这段时间。同时,在法庭审判期间,被告人被带离羁押场所出庭接受审判的过程中,无论是单被告人或是多被告人,无论是带离一次或是多次,被告人被带进或带出羁押场所,履行押解和看管职责的司法警察之间都需办理交接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办理交接手续既是司法警察规范执法的要求,也是对被告人监管责任转移的分界点。
5.看管的对象。看管对象是经传唤到庭接受审判的被告人。其中包括因逮捕被羁押或者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以及在监狱服刑期间又实施犯罪行为的罪犯。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看管对象的称谓问题,在不同的规定中有不同的用语。如: 2004 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使用“被告人”;2008 年颁布的《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使用“刑事被告人”;2012 年颁布的《司法警察条例》使用“被告人或者罪犯”;2013 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试行)》使用“被告人”等。在不同的规定中,对看管对象的用词不一致,且在有的规定中用语并不规范。为此,尽管在不同的规定中对看管对象的表述不一致,但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过程这一阶段而言,无论在公诉案件中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而要求法院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还是在自诉案件中被自诉人提起控告要求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都统称为“被告人”,因此,将看管的对象界定为“被告人”最为确切。2019 年颁布《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执法细则》都明确将押解、看管的对象确定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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