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押途中的押解教学课件
在司法实务中,还押途中的押解和提押一样,一般采用乘车押解的方式。为了确保安全地把被告人还押至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执行还押任务的司法警察应严格执行乘车押解的规范要求,特别注意重点监控的环节。为了实现对被告人与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的安全交接,在执行还押任务前司法警察应当与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提前联系。
(一) 还押途中押解的规范要求
1.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
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分车押解。
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他危险行为的,保证一人一车。
4.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及物品。
5.押解残疾、行动不便的被告人,可以根据需要使用辅助设备、器械。
6.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及囚车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www.xing528.com)
7.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另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脱逃等情况发生。
8.押解途中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文明、规范用语。
9.囚车到达后,应当停放于专用停车位置或者封闭的专用车库。
(二) 还押途中重点监控的环节
在将被告人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时应观察被告人的表情变化。被告人在开庭时看到亲戚或朋友时心理会产生变化,或案件审理情况、宣判结果跟他预期的不吻合时,也可能引起情绪和心理的波动。要控制上车、下车、停车、开车四个环节,关好车窗,控制车门,防止被告人跳车、用手铐撞击车玻璃和攻击其他押解对象等过激行为发生。
(三) 提前与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联系沟通
目前,法院一般距离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较远,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或宣判结束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因案件复杂造成法院审理时间延长,加上还押被告人的大多数时间段又是市民下班高峰期,造成司法警察到达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还押时可能已到或已经超过正常下班时间,所以在执行还押前提前与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联系,做到到达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时能及时办理交接和办理还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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