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日常庭审押解前的准备
将被告人带入法庭前,押解警务负责人应当再次清点被告人人数、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掌握羁押位置、出庭顺序和时间,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提前做好防范准备。
没有专用通道的人民法院准备开庭时,1 名押解司法警察或警戒司法警察应先行进入法庭观察情况,通过调整,保证法庭情况良好后返回临时羁押场所,依照押解比例配比的押解司法警察押解被告人,将被告人押至法庭外等候。在押解过程中,警戒司法警察或押解司法警察在控制被告人的情况下,应通过语言及手势要求途中所遇人员避让,以便顺利通过(图6-1)。设有专用通道的法院准备开庭时,押解司法警察依照押解比例配比押解被告人,通过专用通道将被告人押至法庭外等候。
图6-1 庭审押解途中要求避让
(二) 日常庭审押解的动作要领
1.进入法庭。
(1)押解1 名被告人时,押解司法警察听到审判人员指示后,直接押解被告人进入法庭(图6-2)。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将被告人押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两侧,控制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在押解的同时,一名司法警察注意旁听席情况,另一名司法警察注意被害人家属情况,遇有情况应及时制止。司法警察押解被告人进入法庭,步伐要统一规范,动作要规范准确。待被告人立于指定位置后,押解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监控,监控时应精力集中、动作规范、举止端正、行为文明。
(2)押解多名被告人时,警戒司法警察或1 名押解司法警察先行进入法庭,站在旁听席前,面向旁听群众跨立。听到法官指令后,押解司法警察押解被告人进入法庭(图6-3)。押解多名被告人进入法庭原则上均应安排2 名司法警察押解1 名被告人,司法警察应当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后方,各抓住被告人的肘部,按照出庭顺序和出庭时间采取齐步走的姿势保持队形行进,行进间要保持适当的间距,以保障安全。
图6-2 押解1 名被告人进入法庭
图6-3 押解多名被告人进入法庭
(3)押解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应由3 名以上司法警察负责,其中2 名司法警察分别处于被告人两侧,可采用单手抓拉其肘部的方式或一手拉起肘部一手按压其肩部的方式(图6-4);另一名司法警察在死刑犯身后,右手扣住死刑犯的颈绳,左手自然下垂;其他司法警察应当作为机动人员随时待命或作为轮流人员定时轮流担任庭审押解任务,以保持司法警察的体力和旺盛的战斗力。押解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时,3 名司法警察在法庭审理期间,均应采用立姿押解,不得采用坐姿押解,以确保法庭审理的绝对安全。庭审时间较长的,可安排替换警力,轮流执行庭审押解中的警戒任务。
图6-4 两名司法警察押解一名被告人动作要领
2.戒具使用。
(1)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庭审前应向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确认是否解除被告人戒具,在法庭审理期间司法警察应规范使用戒具,对于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有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戒具。司法警察部门与案件承办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可报请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决定。庭审期间,司法警察发现已解除戒具的被告人有脱逃、行凶、自杀、自伤和其他危险行为倾向或者举动,应当及时向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对被告人使用戒具。[1]
(2)在听到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请打开被告人的戒具”的指令后,担任庭审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立即上前打开被告人佩戴的戒具,然后退回原位。取下的戒具,应当由司法警随身携带,不得当庭随手乱放(图6-5)。
图6-5 打开手铐动作要领
(3)在庭审押解过程中,被告人出现违反法庭纪律的言行时,要先行对被告人予以提醒、警告,如果仍不能制止被告人的,要对被告人加戴戒具,以限制被告人的行为,保障安全。
(4)多名被告人案件庭审的案件,当法庭对某一被告人单独分开审判时,自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还押至羁押室前均应当给被告人戴上戒具。
(5)当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休庭,法庭审判结束后,应当立即给被告人戴上戒具,以防范其不法行为和约束其行动。
3.庭审控制。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使用被告人桌椅或者其他束缚措施,对被告人实施有效控制。使用被告人桌椅时,2 名司法警察分别控制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束缚板,另一名司法警察按压被告人肩部,示意其坐下,被告人坐下后对束缚板加以固定。如使用囚笼时,司法警察应当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囚笼门,将被告人置于囚笼内,另一名司法警察锁闭囚笼门。
需要被告人站立的,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司法警察为其打开束缚板,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图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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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6 押解被告人至被告席(囚笼) 动作要领
在庭审期间,被告人不遵守法庭规则,有危及审判人员、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警察及旁听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时,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同意下,除了采用对被告人不解除所戴手铐进行审理的防范措施外,还可采用对被告人加戴脚镣等约束性警械具,以及将被告人用手铐等戒具固定在囚笼、束缚椅上等方法,防范其不法行为,以强化庭审安全。
4.押解姿势。司法警察在庭审押解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立姿或者坐姿。
(1)立姿。公诉人起诉书宣读完毕以前和法庭宣判时,司法警察站立于被告人侧后方,单手抓住其肘部,另一手自然下垂,两脚跟靠拢并齐,双腿挺直,自然挺胸(图6-7)。3 名司法警察押解重大案件被告人时,应始终采用站姿。其中,两名司法警察分别位于被告人两侧后,一手抓住其肘部,另一手自然下垂;另一名司法警察在被告人身后,保持跨立姿势(图6-8)。
图6-7 庭审押解采取立姿动作要领
图6-8 押解重大案件被告人采取立姿动作要领
(2)坐姿。公诉人起诉书宣读完毕后,司法警察可以采用坐姿(法庭宣判时除外)。司法警察坐于被告人侧后方,上身挺直,双臂放于大腿或者椅子扶手上,两脚分开与肩同宽(图6-9)。
图6-9 押解被告人采取坐姿动作要领
5.带离法庭。庭审结束,当听到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庭审结束的指令后:
(1)处于被告人右后侧的司法警察立刻起身上前按照戴手铐的步骤为被告戴上手铐,负责看管被告人(图6-10)。
(2)警戒司法警察或被告人左侧司法警察立刻起立转身面向旁听席,引导旁听人员离开、防止发生意外。
(3)待旁听人员全部离开法庭后,警戒司法警察或左侧司法警察关闭法庭大门。
(4)法庭大门关闭后,左侧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肘部,右侧司法警察打开固定座椅门栏[2]。
图6-10 庭审结束给被告人戴上手铐
押解的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回羁押室时,应当与看管的司法警察办理交接。交接的内容主要是确定被告人的人数及身份有无变化。法庭审理结束后,被告人人数及身份可能发生变化,如被法庭认定为无罪的人应当当庭释放,则被告人人数相应减少。与此相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判决有罪而应收押执行,则押解的人数会增加。另外,司法警察还要做好登记工作。登记的内容包括: 核对被告人身份并进行登记;对被告人在庭上的表现以及审理可能对被告人心理产生的影响记录在案,以便在执行还押任务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三) 日常庭审押解的要求
司法警察执行庭审押解任务时,言行举止直接代表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形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态度严肃,不得有以下行为:
1.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2.与被告人随意交谈或者询问案情;
3.侮辱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4.其他与庭审押解任务无关或者违法违纪的行为。
在庭审中,司法警察押解押解对象进出法庭,应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行事。押解对象提出的任何请求,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司法警察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催促缩短庭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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