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熟悉情况。徒步途中押解在组织实施前,必须对押解沿线情况事先进行查看并熟悉。在执行押解任务前,警队领导或押解负责人应当事先对押解必经路线进行勘察,以熟悉押解路线沿途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在实践中,通常是案件所在地法院警队的司法警察可在当地采用徒步押解的方式,而异地的司法警察不能也不敢采用徒步途中押解,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本地司法警察对押解沿途的情况比较熟悉,而非本地区(地域)的司法警察一般对押解路线都不是十分熟悉或根本就不熟悉。因此,异地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不允许在不熟悉的环境中采用徒步途中押解的方式押解被告人。
2.防范措施。执行徒步押解任务要有确保押解安全的防范措施。徒步途中押解所处的环境是一个开放的环境,且需要将被告人从一地押至另一地,司法警察所处的空间在不断地变换,是一个动态的工作任务。途中还可能穿行闹市、居民区等人群密集区域,可能引起群众围观、尾随等事件发生。因此,徒步途中押解特别需要具备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如采用贴身押解、抓住被告人的手臂、使用头罩等安全措施。徒步押解必须使用械具,必要时可同时使用多种械具,以确保安全。比较常用的方法是: 手铐和警绳结合使用,手铐和脚镣结合使用以及手铐、脚镣和警绳同时使用。
3.警力配备。执行徒步途中押解任务,要根据被押解人的数量,适当增加押解警力。除在《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所规定的押解警力配备原则基础上配备警力外,还应当配备巡逻警力和机动(后备)警力。巡逻警力一部分用于徒步途中押解队伍前的开道和疏导交通以及排除干扰等,另一部分用于侧卫和殿后,保护押解队伍侧面和后部免受干扰和破坏。后备及机动警力也要用于防范、处置突发事件。徒步途中押解被告人往往需要配备几倍或数倍的警力来执行任务。因此,单从所需配备警力这一角度来看,徒步途中押解的组织实施要求较高,保障安全的责任更为重大,应当尽量少采用。(www.xing528.com)
4.押解人员责任心要强。执行徒步押解的司法警察及其他押解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时刻保持警惕,严密防范被押解人的不法行为。押解途中存在极大的危险性,必然要求参加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始终保持高度戒备,警惕周围环境,严密防范外界的干扰与其他不法分子的侵袭。
5.通信器材要配备。执行徒步途中押解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用于前后联系、沟通和通报情况,以及在发生非常事件的情况下,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请求警力增援或与“110”等单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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