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属于警务方案记载的较为常见的突发事件,首先要迅速判断该突发事件对本人负责提押的被告人的人身安全的危险程度。如果是非常紧迫的情形,应当迅速撤离原位置,在撤离到相对安全的位置时,及时向提押组长或司法警察领导汇报,以取得警力支援和进一步的指令。
1.在处置过程中,司法警察要特别注意对本人负责提押的被告人的控制,在警力不允许的情况下,不能放弃对本人负责提押的被告人的控制而随意处置其他被告人。只有在警力允许的情况下,或本人控制的被告人已经另有司法警察控制、管理时,在安排好本人控制的被告人后,才可以脱离本人控制的被告人,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2.在处置过程中,要特别冷静。要做到忙而不乱,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协同作战,对于发生在本人所控制的被告人或罪犯身上的突发事件,或是发生在身边的突发事件,要沉着冷静的予以处置,绝对不能慌张。处置时,动作要快,“快”字当头,把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不让事态进一步发展,不将矛盾激化。处置突发事件,要以保障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和不激化矛盾以及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为处置原则。此外,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还要特别注重司法警察自身及周边群众的安全。
3.在处置过程中,不得随意使用武器,一般性的突发事件可用警械具控制的,尽量用约束性、制服性警械具予以控制。用约束性警械具即能控制突发事件的就用约束性警械具,不要使用制服性警械具;用制服性警械具即能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变化的,就用制服性警械处置,绝对不能使用武器。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武器、警械具的使用要严格遵循《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的规定。
提押的练习及答案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提押工作中对被告人的身份核查时应当注意什么?
2.徒手安全检查法的要点是什么?
3.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安全检查法的要点是什么?
4.提押时,遇被告人不配合安全检查的情况怎么处理?
5.核对身份时,遇被告人可能身染重病或传染病,无法出庭的怎么处理?(www.xing528.com)
6.提押时发生被告人脱逃、自杀、自残等情况的怎么处理?
【注释】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民警察证,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制、审批、发放的用以证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身份的有效证件。证件上有持证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性别、职务、警号、警衔级别、单位名称等内容。
[2]执行公务证是指各级政法机关发放的用来证明持证人是公务人员并有相应执法权的证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各级人民法院都给其正式的公务人员发有执行公务证,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除了持有人民警察证外,还持有多种证件,这些证件各有其使用的途径。但执行公务证是不能证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察身份的,而能证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察身份只有人民警察证这一证件。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是各级人民法院为聘用制或聘任制司法警察发放的用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其基本内容与人民警察证相似,但其警号与人民警察证不同。
[4]再审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案件再审的一种法律文书,是提起刑事案件再审的程序性法律文件。
[5]案例: 2006 年12 月28 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在某市看守所提押有25 名被告人的一个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的首要分子第一被告人时(一审已经被判处死刑),看守所民警刚把其提出监舍,该被告人直接用头撞向墙角,当场血溅一地,最后将其急送医院抢救,其头部缝了10 针。
[6]对手铐进行大铐、小铐的分法,其实就是根据其不同的大小所作的分类,但有其实践意义。如有的男性被告人手臂比较粗,就要用大铐来约束其行动,小铐是用不上的。反之,一些女性被告人或身材瘦小的男性被告人其手臂比较细,还不能用大铐,不然大铐用上去不能有效约束其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使用小铐来约束这些被告人的行动。
[7]重型脚镣与便携式脚镣,重型脚镣是指重量在5 公斤以上的脚镣,一般用生铁制成,坚固耐用,用以约束重刑犯或死刑罪犯的行动。重型脚镣以重量不同还可分为5 公斤式、7.5 公斤式和12.5 公斤式三种。便携式脚镣是与重型脚镣相对而言的脚镣,顾名思义,是一种比较轻便的脚镣,实践中,司法警察用得比较多的是类似手铐加长版的便携式脚镣,两边固定在被告人或罪犯脚上的是手铐式锁,用钥匙可开启或锁住,中间是一根钢丝绳,长约30 厘米~40 厘米。便携式脚镣办用于一些罪行较轻的被告人或罪犯的提押、押送和看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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