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一经提解出交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应即时对其使用戒具,以约束其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控制,确保提押工作的安全。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被告人实行管理、控制的第一个步骤,也是首要的步骤。对被告人使用戒具,包括下列戒具: 最为常用的是手铐(包括大铐、小铐[6]等)、脚镣(重型脚镣、便携式脚镣[7])、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具。在下面的步骤中,我们再详细对各种警械具的作用进行讲解。
2.对被告人一律执行背铐(又称反铐)的方式戴手铐,不能随意用前铐或其他上铐的方式给被告人戴手铐,以确保核对身份、安全检查等后续提押(解)工作的安全。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必须对被告人加戴脚镣,如果看守所已给被告人戴有脚镣的,在给被告人戴上手铐后,在安全检查环节中,还应对被告人所戴的脚镣进行安全检查(具体对脚镣如何进行安全检查,将在安全检查环节作详细介绍)。对其他主观恶性较大的暴力犯罪分子,即使不会被判处死刑(或一审也未判处死刑的),为保障提押(解)工作的绝对安全,必须对这些被告人加戴脚镣。对于一些犯有轻罪的被告人,如果有证据或现象表现其可能有脱逃危险的,也应当对其加戴脚镣,以防止其逃跑。在提押即将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罪犯时,除给其戴手铐、脚镣外,还应对死刑罪犯进行捆绑,以确保死刑罪犯提押(解)时的绝对安全。对于执行死刑的死刑罪犯提押时戒具的使用,将在执行死刑押解中作详细介绍。
3.警械具不够用时,可以用一副手铐铐2 名被告人的方式提押(解),如果手铐极其短缺,也可用多付手铐串铐多名被告人,以节约警械具的使用。但是,为保障提押工作的安全,对被告人仍然应当坚持一人用一副手铐的方式提押(解)。(www.xing528.com)
为保障安全,要根据不同的对象使用不同的手铐,如对手臂比较粗的被告人或罪犯应当用大铐,对手臂比较细的被告人或罪犯,可用小铐。
手铐上铐后,在上囚车前,再对被告人或罪犯所戴的手铐进行检查,特别是手铐松紧度一定要仔细检查。所配手铐有保险功能的,一定要上好保险,不让被告人或罪犯有任何可乘之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