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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携带、提交的证件和法律文书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准备、携带需要提交的证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提押前应当准备的证件是能够证明自己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身份的有效证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到看守所等羁押场所执行提押任务,所需要准备的证件就是指人民警察证。这也是现行执法环境,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员较少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编制的落实、警力的充实,这一历史性的难题会得到彻底解决。

需要携带、提交的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 准备、携带需要提交的证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提押前应当准备的证件是能够证明自己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身份的有效证件。这里所指的有效证件是指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审批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如人民警察[1]、执行公务证[2]工作证等证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到看守所等羁押场所执行提押任务,所需要准备的证件就是指人民警察证。在不备有人民警察证的情况下,可以用执行公务证、工作证等代行,但必须事先由持证机关向羁押场所机关作出说明。如果事先不与看守所等羁押场所机关说明,上述证件是不能代替人民警察证使用的。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中还有一批受人民法院聘用代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员,被称为聘用制(或聘任制)司法警察,这些司法警察履行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押解等职责,但其又不可能持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对此,各级人民法院代之以司法警察证[3]来证明其身份。这也是现行执法环境,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员较少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编制的落实、警力的充实,这一历史性的难题会得到彻底解决。

(二) 准备、携带需要交付羁押场所的法律文书

一般的提押工作,只要求准备并携带提押票即可,在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提押工作只需要准备并携带提押票即可。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需要提押的被告人有各种类型,提押工作很有可能碰到一些特殊的情形,这些特殊情形,按照工作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在执行死刑案件提押中,除了要带上一审、二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外,还要带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及提押票这两个法律文书;二是到监狱等已决犯关押地执行提押警务时,还要准备好给省级监狱管理机关的函件、再审决定书[4]和提押票等法律文书,上述法律文书缺一不可,如有缺失,极有可能影响提押工作的顺利进行,故应当特别注意做好法律文书的准备和携带工作。(www.xing528.com)

(三) 证件和法律文书的监管

证件和法律文书必须交专人携带或管理。实践中,一般由带队的司法警察领导或提押组组长负责准备和携带证件、法律文书等。需要提押的被告人人数较多的,应当对被告人进行编号,以利于提押时对被告人的管理及出发时清算人数等工作,并可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差错。提押时,提押票需交由看守所羁押场所人员暂时保管,待被告人还押回看守所等羁押场所时,再行取回。执行死刑任务提押罪犯时,需要将执行死刑命令和提押票各一份交给看守所,由看守所录入档案。因此,提押时提交的提押票等法律文书一定要在看守所民警前当面查清,不能随意处置,证件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民警查验完毕退回后,应当由持证人收取、保管。

在提交需要提押的被告人或罪犯名单及提押票时,要特别注意提醒看守所民警提押各被告人的顺序,把重要被告人放在较前的序位提押,以便集中警力对其进行监管和控制,并约束其行为[5]。需要看守所方面配合的,应提前向看守所民警作出说明,提请他们在提押(解)被告人时注重各被告人的顺序,对重点被告人应当予以重点“关照”,警惕其一言一行,防范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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