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警申请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审核教学课件
(一) 用警申请资料的审核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提前5 个工作日将用警申请、提押票、起诉书副本等案件相关材料送交本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风险评估情况和相关注意事项。
对用警申请资料的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用警部门、时间、地点、案件承办人以及联系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以及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
(二) 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审核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到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提押被告人,除了应当持提押票外,有的警务工作还可能需要其他法律文书才能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提押出被告人。如: 执行死刑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除需要持提押票外,还要持执行死刑命令等其他法律文书才能将待决的死刑罪犯提押出;再审案件审理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到监狱等羁押地提押时,除了要持提押票外,还需要持省级监狱管理机构批复的函,才能将在监狱等其他羁押场所关押的罪犯提押出来。(www.xing528.com)
对其他法律文书的验审,主要做到以下四点:
1.对于执行死刑命令等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要特别注重其合法性的审验,重点为: 一是要排除复印件,对于审判业务庭交给的复印件,绝对不能接收,一定要接收原件,不然不予准备开展相关工作;二是法律文书上所盖的公章要完备、清晰,且要与发文机关相吻合,如果发文单位的公章盖得不清楚的,要让有关单位或部门作出解释,对于公章上的单位与发文机关不吻合的,要拒绝接收,并退回有关单位或部门,并可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对此作出解释;三是法律文书的接收渠道要正规,除了正规的审判业务庭外,对从其他部门接收到的法律文书要格外仔细审验。对于只需要执行程序性内容的法律文书,也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合法性审验: 一是排除复印件;二是法律文书中的内容要与提押票中的相一致,如被告人的“犯人六项”内容必须与相关文书上的互相对应。
2.对于其他法律文书的验审,除了要对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查外,还要特别注意对法律文书形式、外观上的审查和检验。对于外观上有明显瑕疵的法律文书,要提请警队领导让审判业务庭作出解释,如果答复不能解除合理怀疑的,要与相关业务庭领导进行沟通,共同做好法律文书的复验审,或予以更换、重做。
3.在对其他法律文书进行查验时,还要注意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和案由,即在提押任务中经常要提到的“被告人六项”是否填写齐全,“事由”一栏中有无注明开庭事项以及有无审判人员的签字等。如有缺损的或空白的项目,应让审判业务庭补正。
4.在本人对其他法律文书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当提请司法警察领导查验,切实把法律文书的查验工作做到实处,确保之后开展的押解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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