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解过程中遇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并应当沉着冷静、灵活果断地予以处置,处置后应及时报告。在处置时,应当坚持以确保被告人不失控为主要目标。因力量不足无法处置的,应即时报告。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警务保障工作规则》《执法细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规则》等相关规定。
1.押解的依据有哪些
2.押解的职责有哪些?
3.押解的要求有哪些?
【注释】
[1]关于对未成年被告人是否使用戒具的问题: 2004 年颁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第8 条第3 项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庭审押解时: 对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涉及重大案件被告人的开庭,可以根据安全需要使用戒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得使用戒具。2013 年3 月7 日颁布了《执法细则(试行)》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4.3.法庭押解”中规定: 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戒具。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未成年被告人却有人身危险性、可能严重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2019 年修订的《执法细则》中对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期间是否使用戒具未作规定。
[2]需要押解被告人或罪犯到庭接受审判的业务庭,除了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外,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庭因再审案件的开庭需要,必须将在押的被告人、罪犯押送到审判法庭参加诉讼。如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通过申诉的方式提出再审要求,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需要立案审查的,提请院长决定再审。院长决定再审的,再审程序即启动。也就是说,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判的对象一般为尚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当再审案件需要开庭的方式审理时,此时就需要由司法警察来执行押解任务。
[3]警队领导分配押解任务,除了被告人特别多的团伙案件和重(特)大案件被告人的押解外,一般性的押解任务都轮流分配给警队成员执行。
[4]这里所指的司法警察领导是指在某次押解警务任务中担任组织、指挥、管理和协调工作的司法警察领导。一般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的队长、政委及内设机构领导等人员担任,特别重大的押解警务任务也可由上级司法警察队领导或本院院领导担任。如执行死刑押解工作隶属于执行死刑整体警务,统一由司法警察队所在的人民法院院领导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刑庭和警队领导分别担任。在具体押解任务中担任押解负责人的司法警察队领导,负责对死刑押解任务负责,并对作为担任执行死刑刑场副总指挥的警队领导负责。
[5]刑事审判等业务庭需要提请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一般需要移交的材料因案件所处在不同的审理阶段而有所不同: 一审案件,业务庭应提交警队的材料为调警单(令)、提押票和起诉书;二审案件,业务庭应提交警队的材料为调警单(令)、提押票和一审判决书;再审案件,审判监督庭应交警队的材料为调警单(令)、提押票、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的批复函和终审(二审)判决书。(www.xing528.com)
[6]对于押解材料的查验必须非常严格,尤其是对提押票的查验一定要格外细致,主要要查验的是提押票的数量、提押票填写的情况与判决书上的情况是否一致、调警单是否经各业务庭领导批准等。
[7]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并不止这六项,还有许多情况需要了解,但这六项是必须了解的。“被告人六项”作为在执行押解任务前必须了解的情况,在本教材以后章节中将会经常出现。
[8]被告人、罪犯在看守所和监狱监管期间的表现,直接反映了其人身危险性。从其在监舍里的表现可以判断其对审判的态度以及有无脱逃、自杀、自伤、自残等可能性。了解这些情况,可为司法警察安全执行押解任务,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对于这类情况,司法警察负责人应当格外关注。
[9]《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第7 条的规定,对于被告人人数较多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组织指挥、警力部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内容。
[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第18 条第3 项的规定,押解警力配备原则为: 1 名被告人至少由2 名司法警察押解,重大案件的被告人至少由3 名司法警察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的要求配备警力。
[11]在押解任务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需要携带的武器和警械具,具体还要结合实际所执行的警务任务而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对于一般性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押解任务,可以不配或少配武器,配备一些必要的警用装备即可。而押解重大案件、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被告人,以及死刑罪犯或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应当配足配强武器和警械具。
[12]重(特)大押解任务的战前动员,除了由押解负责人动员外,也可邀请警队的政治委员来动员,以发挥政治委员在政治上指导力和宣传能力,或许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13]这里所指的押解人员是指在押解任务中,直接执行监视、管理和警戒被告人具体职能的司法警察,是与押解任务中担任领导任务的司法警察相对应的一类司法警察人员。
[14]这里所指的被告人的不法行为有: 被告人上下车船、进出法庭时,突然挣脱司法警察而脱逃、自杀、自残等行为,由于被告人在做这些行为时具有突然性,极有可能对押解任务造成很大的冲击,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历年来发生在全国法院司法警察中的警务事故通报情况来看,被告人上下车船、进出法庭时,趁司法警察疏于监控之机意图脱逃、自杀、自残的事件及事故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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