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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司法警察执法行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 年修订颁布了《执法细则》。司法警察部门与案件承办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可报请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决定。被告人站立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被告人两侧后方,并保持有效控制距离。

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司法警察执法行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 年修订颁布了《执法细则》。

该细则规定了司法警察押解的职责、戒具的使用、对被告人进行控制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1.明确了押解的职责。该细则的“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中规定,“押解、看管被告人”。

该细则的“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4.1.提押”中规定: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安全、准确、按时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

2.明确了使用戒具的执法依据。该细则的“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4.1.提押”中规定: “确认已更换识别服后,迅速对其使用戒具。使用戒具时,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对被告人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及可能发生脱逃、行凶、自杀、自伤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可以使用其他保护性约束警械。”

该细则“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4.3.庭审押解”中规定开庭前向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确认是否打开戒具。对于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有脱逃、自杀、自伤等倾向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戒具。司法警察部门与案件承办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可报请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决定。庭审期间,司法警察发现已解除戒具的被告人有脱逃、行凶、自杀、自伤和其他危险行为倾向或者举动,应当及时向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对被告人使用戒具。(www.xing528.com)

该细则“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4.5.还押”中规定: 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使用戒具,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将被告人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

3.明确了对被告人进行控制的执法依据。该细则“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4.3.庭审押解”中规定: 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可以使用被告人桌椅或者其他束缚措施,对被告人实施有效控制。使用专用约束椅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控制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束缚板,另一名司法警察按压被告人肩部,示意其坐下,被告人坐下后对束缚板加以固定。需要被告人站立时,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为其打开束缚板,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被告人站立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被告人两侧后方,并保持有效控制距离。开庭宣判时,当审判长宣布有罪判决后,司法警察应当立即对被告人实施控制,并迅速戴上戒具,采用一手抓住肘部、一手按压被告人肩部的押解动作,严密控制被告人。

关于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的情况[1],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做法不一。

4.明确了司法警察对被告人安全检查的执法依据。该细则“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4.1.提押”中规定: 司法警察“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对被告人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①安全检查时,必须对头部、口部、胸部、腹部、腋下、手部、背部、腰部、臀部、裆部、腿部、脚部以及被告人衣领、衣角、口袋、鞋、袜进行检查,尤其注意通过触、压等动作进行手工检查。②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③对于患有传染病的被告人实施安全检查时,司法警察以及被告人均应当戴防护口罩、防护手套等,司法警察可着隔离服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④被告人不得随身携带任何物品。诉讼材料或者必备药品等确实需要携带出监管机构的物品,应当交由司法警察进行保管,待需要使用时交被告人当面使用,使用后再由司法警察进行保管,还押时交还监管机构。司法警察应当就必备药品的保管与使用与监管机构医务人员提前沟通”。

该细则在“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4. 5. 还押”也规定有安全检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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