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保障刑事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司法警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 年修订颁布了《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
该规则明确地规定了押解的性质、职责、程序、任务和要求等内容,是司法警察执行押解警务的主要执法依据。
1.明确了司法警察押解的性质。该规则第16 条规定: “押解是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押到法庭接受审判,再将其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保障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职务行为。押解包括提押、庭审押解、还押三个环节。”
2.明确了司法警察押解的职责。该规则第17 条规定: “司法警察押解职责:①将被告人提押到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②将被告人从羁押场所押解到法庭;③将被告人还押到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④防止被告人串供、接触与押解无关的人员;⑤预防和处置被告人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⑥处置押解中的其他突发事件。”
3. 明确了司法警察使用警械、武器和采取措施的执法依据。该规则第8 条规定: 司法警察应当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佩带使用枪支办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不同执勤岗位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等规定和案件的风险评估情况佩带使用警械、武器和其他警用装备。
该规则第19 条第5 款规定: 司法警察执行提押时“对被告人规范使用戒具”。(www.xing528.com)
该规则第20 条规定: 司法警察执行庭审押解时在“庭前向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确认是否解除被告人戒具”和“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解除被告人戒具”。
该规则第21 条规定: 司法警察执行庭审押解时“对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有脱逃、自杀、自伤等倾向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戒具”。
该规则第23 条规定: 司法警察执行还押时“对被告人规范使用戒具”。
4.明确了司法警察监控管理的执法依据。该规则第21 条规定: 司法警察执行庭审押解时“不得让被告人与无关人员接触”;“如遇法庭内突发紧急情况,应当严密控制被告人,不得擅离岗位,情况紧急时可以将被告人暂时带离法庭”。
该规则第24 条规定: 司法警察执行提押、还押时“严密监控被告人,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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