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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押解分类:站姿押解的意义和特点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站姿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特别重大案件法庭审理任务,或押解重型犯、死刑犯时,始终采取站立的姿势,以便对被告人进行控制、管理和看守的押解类型。

庭审押解分类:站姿押解的意义和特点

庭审押解根据庭审方式、任务、形式及司法警察采取的姿势等不同的情形和要求,可以把庭审押解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 依据庭审方式进行分类, 可以分为提审(讯) 押解(包括远程视频提讯押解) 和庭审押解

1.提审(讯)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监管机构提解并押送至提审(讯)室,交由审判人员在看守所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审讯室里进行提讯、审判的一种押解类型。常见的如审判人员需要提审(讯)被告人时,司法警察、看守所民警或监狱民警将被告人押解至看守所或监狱内的提讯室,交由审判人员讯问。又如,在执行死刑时,审判人员一般都在看守所内的提讯室内对死刑罪犯进行宣判、宣布执行死刑命令及验明正身等。

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出现了远程视频提讯的新事物。在实践中,有些案件由于被告人的羁押地与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之间距离遥远,法官在提讯时需要长途出差到被告人的羁押地办案,这会占用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以及花费大量的办公经费。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出现了对被告人通过网络系统的技术力量进行远程提讯的新事物。远程视频提讯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全国法院专网,对被羁押于其他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讯问的工作方式。远程视频提讯中,如果当地人民法院在看守所已设有视频提讯室的,那就需要司法警察到看守所做好远程视频提讯的前期准备工作,如开启电脑等相关机器、提押(解)出被告人至远程视频提讯室,在提讯期间负责对被告人进行警戒、看守和管理,提讯时负责设备的维护、调整和关闭等工作。如果人民法院在看守所未装备有远程提讯室的,则还需要将被告人提押(解)出看守所至人民法院数字法庭进行远程提讯。

远程视频提讯对端为人民法院的,远程视频提讯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任务通知负责警务保障的警队,以依法进行押解、看管被告人,保障提押安全。提押必须有两名以上法警负责押解。提押时,必须核对被告人身份。提讯时,应至少有两名法警在场,维护远程视频提讯工作秩序,并及时、恰当地处置突发事件,保障提讯安全。

2.庭审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被告人到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内接受审判,审判完毕后还押至看守所或其他羁押机构的一种押解类型,这是目前各级人民法院最为常见的押解类型,也是最为普通的一种押解类型。

(二) 根据开庭审理的形式, 可以分为公开开庭审理的押解和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押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有四种法定的情形应当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分别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当涉及这四种情形时,刑事案件是采用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是极少数的,是一种不常见的审理方式。由此,对于不公开开庭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押解工作,也是极少数的,不常见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司法警察对这一类刑事案件押解方式了解得不多,需要进行分类讲解。与此相反,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绝大多数均为公开开庭审理,相应的,司法警察所要执行的押解警务,绝大多数为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在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中执行押解警务,司法警察除了担负着监控被告人的职责外,还要接受旁听人员的监督,因此,对于这一类型的押解工作,警务任务较为繁重。而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时,由于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期间仍然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所受外界的干扰少,特别是没有了来自被告人的亲属以及被害人家属和旁听人员的干扰,被告人的情绪不易出现较大的波动,相对于公开开庭的审理方式来说,不公开开庭庭审押解的安全能得到较好的保障。

(三) 根据庭审规模大小, 可以分为普通案件审判的押解、重(特) 大案件审判的押解

庭审规模主要由受审被告人的数量、犯罪性质、参加庭审的旁听人数以及庭审时所使用的场所等因素来确定。

对于庭审规模不大的,被告人的人数在不满3 名的、被告人的刑期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社会影响小或旁听人数少的刑事案件,称为普通案件庭审任务,担负这种类型刑事案件的庭审押解,可称为普通案件审判的押解。

对于被告人在3 人以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涉黑社会性质、恐怖组织犯罪等罪犯的;或社会影响较大、旁听人员较多的刑事案件,称为重(特)大案件庭审任务,担负上述刑事案件的庭审押解任务,称为重(特)大案件庭审押解。

(四) 根据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数量, 可以分为单被告人的押解和多被告人的押解(www.xing528.com)

单被告人的押解,是指需要执行押解警务的刑事案件只有1 名在押被告人。

多被告人的押解,是指需要执行押解警务的刑事案件有2 名或2 名以上被告人。相对而言,多被告人的押解任务较之单个被告人的押解任务,在法庭调查阶段,以及在防范被告人之间串供、互相伤害等方面有着不同的要求。

(五) 根据被告人拟判处刑种、刑期的不同, 可以分为轻刑被告人的押解,重刑被告人的押解和死刑被告人的押解

轻刑被告人的押解是指对拟判处3 年(包括3 年)[8]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轻刑刑罚的被告人所采取的押解类型。

重刑被告人的押解是指对拟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重刑刑罚的被告人所采取的押解类型。

死刑被告人的押解是指对拟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等极刑刑罚的被告人所采取的押解类型。对于死刑被告人的押解,由于有诸多特殊性要求,本书不做解释。

(六) 依据司法警察姿势进行分类

根据庭审押解中司法警察所采取的姿势不同,可以分为坐姿押解和站姿押解[9]

坐姿押解是指在普通的庭审押解警务中,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司法警察采取坐的姿势对被告人进行监管、看守的押解类型。坐姿押解可以为司法警察节省大量体力,以持续保持旺盛的战斗力。因此,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通常采用坐姿的方式执行庭审押解警务任务。

站姿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特别重大案件法庭审理任务,或押解重型犯、死刑犯时,始终采取站立的姿势,以便对被告人进行控制、管理和看守的押解类型。站式姿势押解因任务较重、要求较高以及庭审时间较长,会大量消耗司法警察的体力。因此,在实践中对担负此类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均采用轮班的方式进行换岗[10],以保持司法警察的体力和战斗力。

将庭审押解作上述划分的意义在于: 一是为警队领导、押解负责人和执行具体押解警务任务的司法警察在安排或执行押解警务任务时,提供相关依据,以便其作出科学的判断和决策;二是要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注意区分各种不同的庭审押解类型及其不同的要求,以便在制定押解方案、确定押解警力、分配押解任务以及具体实施押解任务时,做到掌握重点,合理分配警力,保障警务工作的安全。这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各级领导和指挥人员、担任庭审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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