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司法性
司法警察的押解工作隶属于刑事审判活动并且是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司法警察通过执行押解任务,将被告人押送至法院接受审判,为刑事审判工作提供警务保障,如果缺少司法警察押解工作的环节,被告人或罪犯作为刑事诉讼参与的一方就不能到庭参与审判活动,审判活动也不可能正常进行。刑事审判工作体现的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司法性,作为刑事审判活动环节的司法警察的押解工作同样体现出司法性的特性,也就是说,押解任务的司法性,是由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司法性所决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的司法性,与公安机关等人民警察所执行的押解工作的行政性是相对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侦查或治安管理的过程中所执行的押解任务,是代表行政机关执行的一项行政工作,其所执行的押解工作体现的是行政性的特性。同理,监狱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押解任务,也体现出了行政性的特性。
(二) 保障性
司法警察通过执行押解警务,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机构将被告人押送到人民法院接受审判,为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就工作特点、过程和作用来看,司法警察押解工作是从属于刑事审判工作的,是为刑事审判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的,这种从属地位和提供服务的工作特性,集中体现了押解保障性的特点。
(三) 准确性
准确性是指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警务时要将被押解人准确无误押送到指定地点,防止错提和漏提。司法警察执行押解警务,一是认真核实有关押解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准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二是认真核实审判时间、押解到达的地点、被告人所在的住址或羁押场所,做到准确无误;三是认真核实被告人的身份,防止错提和漏提。
(四) 时效性(www.xing528.com)
时效性是指司法警察执行押解警务,必须根据审判活动的要求,适时将被告人押送到指定地点,做到不迟不误,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当然,时效性也不提倡将被告人过早地提押到人民法院羁押室等场所,不必要地增加看管和警戒的工作量,以及增加不必要的安全隐患。
(五) 强制性
押解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押解工作不以被告人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意志为转移,被告人必须无条件听从司法警察的押解指令,服从管理。同时,为保障押解警务安全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在押解过程中可依照《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以下简称《执法细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六) 危险性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警务的对象主要是在押的刑事被告人,由于押解过程基本处于运动状态(相对于看管、值庭等其他警务任务),外部环境变化多样,容易发生劫持、脱逃、行凶、自杀、自残等事件。从被押解人的身份来看,被告人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人身危险性,被告人将生和自由的渴望表现到行动上时,就会对押解工作带来极大的危险。应当说,押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承担的诸项警务任务中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一项工作任务。
(七) 严肃性
押解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它要求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警务时,要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一方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警务时必须坚持严肃执法,不得徇私枉法;另一方面,被羁押的被告人与人民法院首次接触,就是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时开始的。因此,这还关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形象问题。如果司法警察警容不整、作风松垮、语言粗俗,就会影响人民法院严肃、文明、公正执法的形象,亦会给被告人留下不良印象,并最终影响押解工作的安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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