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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棱镜门”引发的法律思考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棱镜门”暴露出互联网被美国一家垄断的严重缺陷,也表明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制定有规则、有执行、有监督的国际网络管理法。针对俄罗斯、中国、巴西等国在世界信息社会峰会上要求将互联网的管理权移交给联合国的提议,美国参议院表示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均不得控制互联网。

“棱镜门”引发的法律思考

棱镜门”事件使得人们更深切地认识到国际互联网领域的现有秩序有很多不合理、不公正之处,对主权国家和个人在网络空间的权利保护都暴露出了很多严重的问题,因此必须对国际互联网秩序进行规范和完善。只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际互联网秩序,才能使国际网络空间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并为网络空间的权利保护提供有力保障。而要规范和完善国际互联网秩序,就要从明确基本原则、建立法律基础和组织架构等各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树立基本治理原则

规范和完善国际互联网秩序,至少要明确如下基本原则:

1.公平正义原则

现有的国际互联网秩序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原则要求所有国家和个人在网络空间的权利一律平等、相互尊重,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偏见和不公。而现有国际互联网秩序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存在明显的网络霸权现象。寻求网络霸权的国家在互联网问题上大搞“双重标准”是直接违背网络公平和正义原则的。而且目前,在国际网络空间存在严重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现象。在互联网领域处于优势地位的国家享有太多的网络权利,且经常滥用其权利而不受制约,而其他国家的网络权利经常受到这些国家的侵害,其履行的网络义务也很不对等。此外,有的国家还利用其在网络空间的优势地位输出其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危害一些国家的政治安全。

2.平等参与原则

现有的国际互联网秩序使得国家之间不能平等参与国际互联网事务的管理。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垄断了互联网规则的制定和互联网核心部位的控制权。对此,国内有专家指出:“长期以来,国际网络规则和秩序是由美国人创制的。”“棱镜门”暴露出互联网被美国一家垄断的严重缺陷,也表明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制定有规则、有执行、有监督的国际网络管理法。美国不但在信息技术领域处于全球领先地位,还掌控着全球大部分互联网资源的关键基础设施,比如全球的13台根服务器,有10台在美国。美国不仅拥有网络域名的专控权和否决权,还拥有世界互联网高速公路的主干线,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支干线间的通信都要经过美国的主线。总部设在美国的非赢利机构——“互联网域名与地址管理机构”代表美国管理着全球的互联网。美国政府通过这一机构掌握了对域名和地址的封疆权,管理并控制着全球互联网。对此,欧盟信息社会和媒体总局局长沃尔夫曾以美国和亚洲为例说明了网络空间疆域分配严重不均的问题。他指出,美国2亿多人口,却拥有20亿地址,占已经分配地址的67%平均每个人有9个IP地址。而亚洲,人口占世界人口的56%,被分配的IP地址只占全球IP地址的9%。中国每个人只有0.06个地址,印度每个人只有0.006个地址。这使得世界其他地区的人们不可能享受与美国同样的网络机会。当全世界希望将国际互联网变成国际公共物品时,美国却极力坚持对国际互联网的控制。美国一直反对域名系统根服务器的多元化。针对俄罗斯、中国、巴西等国在世界信息社会峰会上要求将互联网的管理权移交给联合国的提议,美国参议院表示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均不得控制互联网。对于国际网络空间的事务,国际社会的每个国家都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参与管理,分享成果。因此,现有互联网秩序中的这些妨碍世界各国平等参与的规则和现状都是需要改变的。

3.自主管理本国网络的原则(www.xing528.com)

信息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虽然具有信息时代的特点,但也具有国家主权的属性。根据国家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特性,主权国家拥有依照本国国情、法律、道德文化等自主管理本国网络的权利,其他国家和组织不得随意剥夺或任意干涉。

在当今信息时代,互联网管理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一方面,网络具有全球性,网络技术是有同质性,网络伦理和网络管理也具有某些人类共同性,每个国家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一些好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互联网管理理念和方式。但另一方面,网络伦理和网络管理又具有社会历史性。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互联网普及程度不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文化传统和社会关切不同,法律规定不同,因此,管理互联网的方式,各国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一样。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自由流动,不可能用一个标准来衡量,用一个法律来规范,用一个模式来治理。例如,在多民族国家,网络管理者会禁止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但在单一民族的国家这一点可能就不是网络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据本国国情自主管理本国的互联网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对于有的国家一边自己严格控制国内网络,一边却要求其他国家建立“网络自由乌托邦”的现象,美国有学者做了如下解释:“美国遵循着信息流动自由的法则,表面上高举人权的旗帜,实则只为迫使他国解除管制,让美国商业媒体和高科技公司的产品长驱直入,侵占更多的民族文化空间罢了。这一现象,有时候被人们称为‘可乐殖民主义’。”

(二)确认参与治理的法律基础

现有的国际互联网秩序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国际网络空间的侵权行为很难规范。因此,完善国际互联网秩序必须以新的国际法形式加以确立。国际社会应当通过国际互联网立法来规范网络空间的行为,限制网络霸权,维护国际社会各成员在网络空间的基本权利。现在国际社会的很多成员都认为由联合国主导来制定国际互联网公约的决议应该提上日程。2011年9月12日,中国、俄罗斯等向联合国提交了题为《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的文件,并呼吁世界各国在联合国框架内就此展开进一步讨论,以尽早建立规范各国在信息和网络空间行为的国际准则和规则。但美国不愿意接受这种新提议。2012年12月,当150个国家在阿联酋的迪拜就国际电信联盟管理国际网络空间的条约进行多边会谈时,美国毫不犹豫地拒绝了由国际电信同盟取代互联网域名与地址管理机构管理互联网的任何提议。可见,要确立网络空间的国际立法并制定新规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创建和谐的组织架构

完善国际互联网秩序,还需要确定新的组织架构。因为任何国际秩序要运转良好都需要由具有国际公信力而且世界各国在其中都有平等机会参与的机构来进行管理。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主张发挥联合国在国际互联网管理中的作用。支持建立一个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范围内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权威的、公正的互联网国际管理机构。”这是许多国家的共识,但也遭遇了巨大的阻力。2011年5月,主管通讯与信息事务的美国商务部助理部长劳伦斯斯特里克林明确表示:“美国坚定不移地反对建立一个由多个民族国家管理和控制的互联网管控结构。”“我们不会用类似于联合国的契约政体来替代现有的制度。”但“棱镜门”事件中披露的美国的所作所为再次让世界对美国失去了信心,因为美国不是利用手中的优势去维护互联网世界的公平,而是利用手中的钥匙去随便开启别人家的门。因此,世界各国应该利用这一契机积极商讨,在国际网络空间的组织架构方面达成共识,从而能够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际互联网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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