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交易所的建立和交易市场的扩大,打破了政府、企业等信息条块分割的现状,实现了信息的自由流通,推动了信息的共享和利用效率,加快了产业的升级和转型。大数据交易是把大数据作为所有物的一种进行交易,这必然涉及数据的产权问题,包括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问题。而其中最核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而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数据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通过对我国关于大数据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大数据平台的建设现状进行调查,可以发现,由于数据产权法规、隐私法和相关交易法规的缺失,我国大数据交易在实践中面临着产权不明、授权复杂、定价困难、交易缺乏透明性、难以保证公平交易、隐私泄露等法律风险。
目前与大数据交易相关的文件包括国家政策、地方性法规、行业规范三类,其中国家政策类文件较多,主要有:2006年《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1年《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2012年《“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3年《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9月《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6年1月《关于组织实施促进大数据发展重大工程的通知》。地方性法规只有贵州省于2016年出台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部分大数据交易平台也推出了大数据交易的行业规范,目前国内设立的大数据交易所相继出台一系列规则,如上海大数据交易中心制定《个人数据保护原则》《数据流通禁止清单》《数据互联规则》《数据流通原则》等;安徽大数据交易中心制定《安徽大数据交易规则》;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制定《贵阳大数据交易所702公约》;哈尔滨大数据交易中心制定《哈尔滨数据交易规则》;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拟定《大数据交易用户协议》;中关村数海大数据交易平台出台《中关村数海大数据交易平台规则》(征求意见稿)等。
就上述文件而言,国家政策主要是原则性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国家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态度,但就其内容而言,并没有规定大数据交易的具体内容。《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层级低,作为区域性的地方性法规,仅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从其内容来看,仅有39条,除总则和附则之外,主要规定了发展应用、共享开放、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四部分内容,其中第四章安全管理部分仅有3条,虽然已体现出对大数据交易安全的足够重视,但内容单薄,难于实现监管的目标。大数据交易平台推出的行业规范,均是交易平台自行制定的行业规范,经交易主体认可后仅在交易平台内部适用,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www.xing528.com)
总体而言,上述文件、政策、法规及行业规范更多的只是指导性的内容,并没有规范大数据交易的具体内容,未形成我国大数据交易法律监管制度。鉴于法律的稳定性和现实的多变性,我国应尽快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建构大数据交易的法律监管制度,明确监管模式,同时对大数据交易的交易主体、交易范围、交易价格、交易质量等核心内容进行监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