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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性立法缺失:建立明确的立案标准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就需要前置性法律进行界定与规范,树立一个明确的立案标准,以便于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适用,防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逃脱追诉及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发生。

前置性立法缺失:建立明确的立案标准

1.从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和保护体系来看,一部系统的前置性法律一直处于缺失状态,也就是说缺少这样一个启动刑罚的前提。从法理学层面进行分析,“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等类似思维,不应成为评定危害社会的一种行为是否应当被规定为犯罪的标准。因为,在部门法当中,刑法和民法具有相同的地位,不存在位阶高低之分。我们在分析和研究个人权利受到外界的侵犯时,要基于各种法律领域进行,充分考虑到不同领域所具有的不一样的特征,不能混用不同领域的法律概念。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刑法对某个行为进行惩处的基本前提条件是该行为必须已经触犯了前置性法律规范,否则不能够以刑罚的标准来对其进行处罚。但是,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立法机关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着“先刑后民”的思想,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频发的现实下,并未颁布实施针对其的法律法规,而是在刑法当中纳入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相关犯罪行为,此种立法模式是本末倒置的体现,更是对制定前置性法律的“倒逼”。

2.前置法的违反是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个罪的必要条件。或者是说,违反前置法是定罪处罚行为人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必要前提条件。由此不难看出,我国十分有必要尽快建立健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前置性立法,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而从建立一套完整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出发,也亟需制定一部前置法。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尽管已经在某些规范性文件中提及了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内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档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等,然而从具体的形式上来说,这只是一些较为分散的法律规定,还有待于立法机关对这些分散的法律规定进行归纳。(www.xing528.com)

3.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需要在前置法中予以明确。在对个人信息实施侵犯的所有犯罪活动当中,犯罪危害行为主要针对的就是公民个人信息,即犯罪的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然而,我国刑法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文当中并未具体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也未就其外延进行任何的解释,其适用于什么样的范围,以及其他判定犯罪与否的问题,刑法及其修正案也都没有作出规定或解释。这就需要前置性法律进行界定与规范,树立一个明确的立案标准,以便于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适用,防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逃脱追诉及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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