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都是一个注重行政管制的国家。政府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收集并掌握了大量的公民个人数据。为了限制政府此种权力,使个人数据免于被滥用,对行政机关管理个人数据信息的监督就必不可少。关于行政机关收集个人数据的目的、方式到管理、使用以及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处罚具体分散在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该条确立了个人数据主体知悉“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权利以及要求更正错误信息的权利。
虽然该条理论上赋予了公民、法人要求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可以依据该法条提起诉讼,维护相关信息的准确性。但是,在许多案件中,公民要求更正信息的诉求都得不到法院支持,如“章定身、郑新明等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判决书案”和“常某诉北京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予更正政府信息案”。在这两案件中,原告均因对“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情形理解不当而败诉。所以,如果公民想通过此条款更正不准确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首先应该明确此类信息包含的范围。
按照规范内容的不同,行政法规、规章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类:(www.xing528.com)
第一,病人信息保护方面。1988年,由卫生部颁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规定:“医务人员要为病人保守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生法》规定医生不得披露治疗中的健康信息,违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1999年,卫生部又发布了《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
第二,个人通信方面。具体表现为对通信、银行、电信等部门收集、使用、管理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范的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循伟存款人保密的原则。”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储蓄存款,实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该条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储户的储蓄存款保密。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调查所得资料中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事项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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