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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鸿沟与社会公正-大数据时代数据保护法律研究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数据技术使用者在搜集、采集并使用受众信息时,没有为社会的互惠互利考虑,没有考虑“较少获利者”的切身利益;在没有获得公众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公众的个人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并从中获取商业利益,没有对公众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和酬谢,这是不正义的。[6]张尼、张云勇、胡坤:《大数据安全技术与应用》,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年版。[7]邱仁宗、黄霎、覆晓梅:“大数据的伦理问题”,载《科学与社会》2014年第4期。

数据鸿沟与社会公正-大数据时代数据保护法律研究

掌握数据者和不掌握数据者之间存在的巨大差距,特别体现在社会财富的分配和权力应用上。大数据技术,在使用的一开始就有差别性的存在,就是不公平的。大数据技术的使用前提,是要有技术、设备、专业人才等的储备,这是普通人所不具备的。这也是导致两者之间经济层面上不公平的起因。掌握大数据技术的人能够攫取公众的信息资料,而公众却不能进行反击,只能被动地被采集信息。在大数据技术环境中,占据大数据技术和设备资源的人,能在使用技术的过程中获得第一手的数据分析结果,并将其转化为利益、利润,是“较多获利者”的群体。不占据技术资源的人不能在大数据技术的使用中得到利益,是“较少获利者”的群体。按照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第2条:“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即某些社会、经济上的不平等,当且仅当那些在社会中最少获利个体的利益被补偿时,才是正义的。大数据技术使用者在搜集、采集并使用受众信息时,没有为社会的互惠互利考虑,没有考虑“较少获利者”的切身利益;在没有获得公众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公众的个人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并从中获取商业利益,没有对公众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和酬谢,这是不正义的。比如说,大型零售业巨头和杂货铺的案例,证明了数据鸿沟是造成财富鸿沟的重要原因。

目前在商业竞争中流行一句话:得数据者,得天下。2015年1月,根据《纽约时报》的报道,很多零售商拥有的数据量比过去3年里增加了5倍。比如,大型的零售商沃尔玛通过掌握的顾客分析、商品分析等数据,较其他零售商形成了“不对称”的优势。沃尔玛首先对客户进行分析:客户在沃尔玛买到了每一件商品都会在后台留下一条记录。通过对这些购买的历史记录进行分析,沃尔玛就能够对数据进行分析,从而获取关于某类产品的销售频率、周期,同时也可把握顾客整体的数量、购买倾向以及购买周期等情况。具体到个体的顾客,沃尔玛也可以通过分析其每一次的购买情况,预测其购买需求、购买偏爱等可能性。综合获得的这些数据,沃尔玛可以有效地分析得出最忠实的客户群,并能挖掘出潜在的忠实顾客,为其提供个性化的销售服务。通过大数据技术,沃尔玛在商业竞争中获得了显著的优势,比方说,沃尔玛会统计在飓风到来之前,哪些商品要提高仓储量?要提高多少?反观小型零售商甚至杂货铺,由于其不具有数据优势甚至不能进行数据分析,可能会经常购入不畅销的商品而面临商品滞留货架的现象。总之,大型零售商与小型零售商之间,已经存在了一条数据鸿沟。这条鸿沟具体到社会利润的分配上,就形成了利润率的鸿沟,甚至是财富鸿沟。

[1]段德珂:“技术哲学视野下大数据研究”,武汉理工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2]黄欣荣:“大数据哲学研究的背景、现状与路径”,载《哲学动态》2015第7期。

[3]刘红、胡新和:“数据哲学构建的初步探析”,载《哲学动态》2012第12期。

[4]徐子沛:《大数据:正在到来的数据革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www.xing528.com)

[5][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和思维的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6]张尼、张云勇、胡坤:《大数据安全技术与应用》,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年版。

[7]邱仁宗、黄霎、覆晓梅:“大数据的伦理问题”,载《科学与社会》2014年第4期。

[8]陈明奇:“大数据时代的美国信息网络安全新战略分析”,载《第27次全国计算机安全学术交流会论文集》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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