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ADR历史悠久。早在中世纪,纠纷首先交付由执政党任命的地方仲裁委员会解决。如果地方仲裁委员会未能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此案件将被移交给当地的一般人民议会解决。
挪威是最早建立非诉讼调解制度的国家,调解制度1715年即已初步建立。至1797年,调解组织已普遍设立,调解成了民事纠纷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在审前使用本地非专业法官调解的传统是在调解委员会(Conciliation Boards)建立之后。在案件正式进入法院系统(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之前,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纠纷的初步解决。随着调解制度的不断发展,调解委员会的权力也在不断扩大,渐渐被授予了有限的裁定权。如今,除租赁合同纠纷、监护权纠纷、劳资纠纷、公共事务纠纷等适用特有纠纷解决程序的案件外,调解已成为挪威绝大部分地区案件的诉前强制性程序。目前,挪威设有435个调解委员会,首都奥斯陆作为特例设有3个调解委员会。每一个调解委员会由3个调解委员组成,包括普通公民(平民法官制度),并聘请若干工作人员。
此外,各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庭外调解。20世纪80年代,挪威兴起了一种民间调解组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寻求民间调解机构的协助,在该组织中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进入21世纪后,挪威还兴起了一种由律师主持的调解制度。[6](www.xing528.com)
随着挪威调解机构的不断发展,调解制度也在不断完善。1988年,挪威总检察长向司法部提议,认为调解委员会应该受到法律规制。1991年全国调解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调解与和解的法令》。1993年生效的新《婚姻法》和2003年修改的《儿童法》规定了家事调解制度。1998年《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71条A款赋予警察将案件移送调解的权力,即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警方可不起诉。2002年,新《刑法典》第53条明确规定将调解视为缓刑的特殊条件。2008年1月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为庭外调解初建了标准协议,同时进一步为法定调解的自主性提供了依据。近年来,随着《欧盟调解指令》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UNCRC)的介入,挪威调解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挪威法学界综合了理论和实践,将调解定义为在第三方协助下进行的,当事人自主协商性的纠纷解决活动。作为西方最早建立调解制度的国家之一,挪威将调解作为绝大部分诉讼案件的前置程序,同时强化调解结果的执行效力,以有效缓解诉讼爆炸和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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