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纳[1]
摘要:调解在挪威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008年1月施行的《纠纷解决法》不仅为庭外调解初建了一个标准协议,而且为法定调解的自主性提供了法律依据。挪威对调解员的选任、培训以及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家事调解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考察挪威调解立法与实践,可为我国调解机制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素材。
关键词:挪威;调解;纠纷解决法;刑事调解;家事调解(www.xing528.com)
挪威是欧洲最北部的国家,其国名的含义是“通往北方之路”,大约1/3的领土在北极圈内,其领土面积为386958平方公里(包括斯瓦尔巴群岛、扬马延岛等属地),[2]人口约为516万(2015年1月)。[3]随着挪威经济的稳步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民事纠纷数量也在持续上涨。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以调解为核心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关注。在此背景下,为有效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解决社会纠纷,挪威政府加大了对调解机制发展的投入。
1996年,挪威开始试点司法调解程序示范项目。随着试点项目的不断延伸和扩展,至2006年,所有的挪威法院均能独立提供调解服务。挪威立法部门于2005年6月1日颁布《纠纷解决法》(Dispute Act)。该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基于均衡性原则,该法增加了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集体诉讼程序等内容,旨在建构成本低、效率高的纠纷解决系统。2008年5月21日,欧盟颁布了《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4](以下简称《欧盟调解指令》),该指令的目的在于便利当事人利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并通过鼓励使用调解以及确保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平衡关系,促成纠纷的妥善解决。此外,该指令还督促各成员国在2011年5月21日之前遵照指令施行必要的法律、规章和行政规定,欧盟委员会将在不迟于2016年5月21日发布指令实施情况及欧盟范围内调解的发展情况报告。目前,挪威虽未加入欧盟,但与欧盟达成了《欧洲经济区(EEA)协定》。根据该协定,挪威执行欧盟指令。[5]在此背景下,调解制度在挪威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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