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前调解
目前诉前调解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1)立案前法官调解。在法院受理案件前,由立案法官对案件进行积极调解,避免纠纷进入法院。(2)诉前委托调解。法院在立案时将案件委托给法院外社会组织的诉前调解模式。(3)法院附设诉前调解。这是指社会力量进驻法院,在法院受理案件前,主动参与对纠纷的调处。[7]葡萄牙的诉前调解采用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模式,即当原告在治安法院起诉时,治安法官会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在职业调解人的主持下,直接在法院解决纠纷。
葡萄牙的诉前调解并非强制的诉讼前置程序。治安法院法官应当在正式诉讼开始前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此外,葡萄牙法律并未规定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诉前调解只有在当事人向治安法院提起诉讼时才会启动,因此,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间接地取决于治安法院的受案范围。《治安法院法》第2条规定,治安法院的受案范围包括除了家庭、劳动关系外几乎所有标的额在5000欧元以下的民事纠纷。目前葡萄牙法学界和司法界对治安法院受案范围是否具有排他性仍未达成共识。[8]
2.诉讼外调解程序(www.xing528.com)
2009年,依照《调解指令》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调解的适用范围,使调解可以适用于普通诉讼的各个阶段以及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并规定前述调解程序不再受5000欧元诉讼案件标的额的限制。由此,调解的适用几乎扩大至所有类型的案件。然而,截至目前,这些规定仍被束之高阁,在实践中尚未真正发挥实效。《调解指令》如何进一步实施,从而改变这一现状,有待观察。
3.协议调解
不论是《治安法院法》还是其他法律都没有关于协议调解的规定。但在治安法院正式开庭之前,当事人都会被问及是否需要进行调解,同意进行调解的,便可视为达成了同意调解的协议。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一方当事人违背该约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无权根据该约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通过请求赔偿的方式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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