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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伊斯兰法官培养经验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往往与宗教观念相联系,尤其是在我国西北地区,穆斯林教徒众多,民众受伊斯兰教思想影响甚大,语言沟通困难反而不是困扰法官的主要问题。我国可借鉴马来西亚伊斯兰法官培养的有益经验,立足于民族地区的宗教现状与司法实践,促进当地法官制度的改革,依法保障民族地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诉讼权利。

马来西亚伊斯兰法官培养经验

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期改善少数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的方式,解决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双语法官短缺的问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民族地区法院深刻认识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意见》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26]

培养民汉双语法官是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对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问题有一定帮助。然而,如果只是片面地通过提升法官语言能力的方式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势必存在很大的现实困难。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往往与宗教观念相联系,尤其是在我国西北地区,穆斯林教徒众多,民众受伊斯兰教思想影响甚大,语言沟通困难反而不是困扰法官的主要问题。[27]笔者认为,在我国西北民族地区的法官制度改革中,有必要关注伊斯兰教思想对穆斯林群众纠纷解决的影响,探索民汉双语法官培养与伊斯兰法官培养的双重模式。

从马来西亚等国通过培养伊斯兰法官解决穆斯林教徒之间纠纷的经验来看,以穆斯林群众之间的纠纷解决为目标,设置专门处理此类纠纷的法院,并培养熟练掌握伊斯兰教会法的法官,有利于争议的妥适解决,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我国可借鉴马来西亚伊斯兰法官培养的有益经验,立足于民族地区的宗教现状与司法实践,促进当地法官制度的改革,依法保障民族地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诉讼权利。

【注释】

[1]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2]《马来西亚刑法》,杨振发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页。

[3]钮松:《东盟“伊斯兰化”与东盟10国对以关系的互动研究》,载《南洋问题研究》2012年第4期。

[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泰国、马来西亚司法制度一瞥》,http://www.bjjc.gov.cn,下载日期:2015年4月21日。

[5]Norbani Mohamed Nazeri,Criminal Law Codification and Reform in Malaysia:An Overview,Singapor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December 2010.

[6]“首席大法官”曾是马来半岛(马来亚)法院和婆罗门法院院长所使用的头衔。在1994年更名之前(伴随着当时的最高法院的废止),马来西亚最高法院的首要领导被称为“最高法院院长”(Lord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Court)。

[7]Administration of Syariah Courts in Malaysia(1957—2009),Journal of Islamic Law and Culture,2011,Vol.13.

[8]马明贤:《伊斯兰法的现代化问题》,载《阿拉伯世界研究》2012年第5期。

[9]苏丹指当地的伊斯兰教宗教领袖,同时亦为当地的世袭统治者。

[10]Najibah M.Zin,The Training,Appointment and Supervision of Islamic Judges in Malaysia,Pacific Rim Law&Policy Journal,2012,Vol.21,No.1.

[11]马来西亚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于1994年成立,它们的问世替代了原来的最高法院。

[12][澳]吴明安:《马来西亚司法制度》,张卫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41页。(www.xing528.com)

[13]曹庆锋:《马来西亚伊斯兰复兴运动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13年博士学位论文

[14]Tamir Moustafa,Islamic Law,Women's Rights,and Popular Legal Consciousness in Malaysia,Law&Social Inquiry,2013,Vol.38.

[15]See also Simon Montlake,Islamic Court Makeover in Malaysia:Two Women Appointed to Sharia Court Bench,Christian Science Monitor July 29,2010,http://www.csmonitor.com/,下载日期:2015年3月20日。

[16]李福泉:《穆斯林视野下的伊斯兰法研究》,载《中国穆斯林》2013年第5期。

[17]刘文静:《论伊斯兰法的石刑》,载《政法论丛》2012年第5期。

[18]For information on the Malaysia Qualifications Agency,see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Malaysian Qualifications Agency,http://www.mqa.gov.my/,下载日期:2015年3月10日。

[19]耿龙玺:《论圣训的伊斯兰法功能》,载《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20]Malaysia Qualifications Agency,Programme Standards:Law and Syariah(2008),http://www.mqa.gov.my,下载日期:2015年3月10日。

[21]Bachelor of Law Syariah(Hons.)LL.B.S.Programme Description,International Islamic University Malaysia,http://www.iium.edu.my/,下载日期:2015年3月10日。

[22]See Ahmad Fauzi Abdul Hamid,Islamic Education in Malaysia 48(2010),http://www.rsis.edu.sq/,下载日期:2015年3月21日。

[23]Daromir Rudnyckyj,Islamic Finance and the Afterlives of Development in Malaysia,Political and Legal Anthropology Review,2014,Vol.37.

[24]Department of Syariah Judiciary Malaysia,JKSM Profile,http://www.esyariah.gov.my/,下载日期:2015年3月20日。

[25]刘中民:《伊斯兰的国际体系观——传统理念、当代体现及现实困境》,载《世界经济政治》2014年第5期。

[26]周昂:《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民委联合印发〈意见〉要求加强双语法官培养培训,保障民族地区群众诉讼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13日第1版。

[27]金宜久:《探讨伊斯兰教中国化问题》,载《回族研究》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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