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阐释人类学的角度看,法律及司法都是一种与地方性知识相关联的制度存在。[3]越南调解制度的发展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地方性因素的影响。
从历史视角看,调解是越南社会常用的纠纷解决方式。多数民众认为“去法院诉讼是一种不幸”。[4]长久以来,村规民约成为调解的最重要规则,并被用以解决同社区成员间的轻微民事纠纷。1945年,越南遵循苏联模式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均深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民商事纠纷解决等一系列重要社会问题由越共予以统筹和规划。但丰富多样的传统惯习使基层调解能在越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社会中被广泛接受。除此之外,越南并不存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调解。1986年,越南开始实施革新开放政策,大力推进市场经济与法治国家的构建。近30年来,越南已经跃居亚洲第二高速发展的国家。[5]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是越南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与民众价值追求的多元化,并导致纠纷在总量上不断扩大且在类型上亦日渐复杂。为深度推进革新开放,越南努力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将司法改革作为实现国家战略的关键因素。新形势下,实践需求对法律供给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此,越南颁布施行包括纠纷解决机制在内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越南纠纷解决机制得益于革新开放政策已经取得了很大发展,现代调解在越南初现端倪。[6](www.xing528.com)
2002年,越共中央发布《司法改革决议(08-NQ/TW号)》。2005年,越共中央政治局批准两个重要决议,即《司法改革策略》和《2005年至2010年发展和改进越南法律体系战略决议(48-NQ/TW号)》。这三项重大决议表明了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决心。1989年《经济纠纷解决程序条例》与《民事纠纷解决程序条例》、1992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994年《省级经济仲裁中心组织与运作法令(116/CP)》、1998年《基层调解条例》、2004年《民事诉讼法》、2010年《商事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是落实上述政策的重要举措,促进了越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至今,受上述司法改革政策的驱动,调解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目前仍存在许多缺点和不足。[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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