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以来,民事诉讼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并由此引发了世界范围内民事司法改革的浪潮。[18]然而,相似的司法制度在改革中却产生了不同的效果。德国、日本、荷兰等国诉讼程序的公信力与满意度较高,而意大利、希腊等国的司法制度则运行效果不佳。究其根本,在于诉讼法改革能否与一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及本国制度土壤相适应。
在德国的历史上,司法制度的修正与变革总是以司法实践的需要为前奏的。当日耳曼习惯法不能适应新领地复杂的社会关系与社会冲突时,德国法学界将大量的罗马法基本原则、概念和制度引入德国法中;当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加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时,法官的诉讼指挥权逐渐得到扩张;[19]当信息技术的洪流席卷司法领域时,立法者及时引入了电子信息技术并对其进行规范。这些改革作为无不体现了德国民事诉讼法着眼于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积极调整与完善诉讼制度的敏锐性。
综观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改革过程可以发现,德国对域外法的吸收总是深深根植于本国的法律传统。无论是受法国法的影响,抑或对奥地利法的借鉴,德国的司法改革仍然体现了鲜明的德意志特征。21世纪以来,德国对债法现代化改革的争论基本围绕比较法的论据展开。[20]相较于实体法,立法者在民事诉讼改革中对域外经验的借鉴更为审慎。有德国学者指出,“不加批判地接受不适当的形式将会扼杀制度的精神实质”[21]。正是改革前大量的实证研究与必要的现实模拟,改革中的层层推进,改革后的分段评估及不断地总结与修正,确保了德国“外法内化”的顺利展开。这种实证的调查方法,以及集“评估/纠正”于一体的改革方式值得我国借鉴。
【注释】
[2]截至2014年7月18日,德国《民事诉讼法》共有11章,1109条。
[3]廖中洪主编:《民事诉讼立法体例及法典编纂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103页。
[4][英]阿德里安·A.S.朱克曼主编:《危机中的民事司法》,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1页。
[5]周翠编译:《2002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理由书》,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3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
[7]《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谢怀栻译,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8]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版,第530页。
[9]赵秀举:《德国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和借鉴》,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19日第8版。(www.xing528.com)
[10]常怡主编:《外国民事诉讼法新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2页。
[11]刘彦辛、许英杰:《德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十年综述》,载齐树洁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11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2]张泽涛、肖振国:《德国〈调解法〉述评及其启示》,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
[13]李大雪:《二战后德国民事诉讼法之改革研究》,2007年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40页。
[14]邵建东主编:《德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9页。
[15]齐树洁:《德国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借鉴意义》,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16][德]迪特尔·莱波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50年:一个亲历者的回眸》,吴泽勇译,载徐昕主编:《司法》(第4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7]齐树洁:《司法改革与诉权保障》,载张卫平主编:《民事程序法研究》(第9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8]齐树洁、黄斌:《德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新动向》,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22日第3版。
[19]李大雪:《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嬗变》,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20][德]伯克哈特·汉斯·敏茨伯克:《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发展与展望》,周翠译,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8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1][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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