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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诉权的强化及诉讼环境的改善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初的诉讼费用救助是以“穷人法”来规范的,当事人通过社会机构颁发的凭证来证明自身的贫穷。

(四)当事人诉权的强化及诉讼环境的改善

1.诉讼费用救助制度的发展

诉讼费用救助制度是司法领域社会救济,德国奉行的社会法治国家原则要求,贫穷的当事人也能够以一种符合武器平等原则的方式进入法院,因此对弱势群体提供诉讼费用救助的制度在德国由来已久。最初的诉讼费用救助是以“穷人法”来规范的,当事人通过社会机构颁发的凭证来证明自身的贫穷。1980年的《诉讼费用法》以“诉讼费用救助”取代了带有歧视意味的“穷人法”的表述,当事人不再需要凭借社会机构凭证来证明贫穷,而是由有资格审理案件实质问题的法官审查申请者的条件,决定是否批准诉讼费用救助。此外,改革还引入了当事人分期缴纳诉讼费用制度,并规定,被指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可以获得较为低廉的律师费用。1994年的《修改诉讼费用救助规定的法律》简化了分期支付诉讼费用的表格,每年根据《联邦社会救助法》重新确定该标准。该法还取消了计算被抚养人人数的规定,以便与变化了的经济状况相适应。改革后,获得诉讼费用救助的案件持续增长,更多的当事人通过诉讼费用救助接近法院。另外,根据欧盟关于跨国纠纷中诉讼费用救助最低标准的指令,2004年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就跨国诉讼中当事人获得诉讼费用救助的权利作出了规定。

2.引入电子信息技术改善诉讼环境(www.xing528.com)

德国20世纪以来的民事司法改革受到了电子信息技术发展的重要影响。1975年实施的《减轻州法院负担和简化法庭记录的法律》规定了以录音方式进行法庭记录。1976年的《简化修订法》引入了督促程序中的电脑审查方法,规定了自动化督促程序。1992年的修订规定,以电子资料交换方式和远距离资料传输方式申请自动化督促程序的当事人,如果确定支付令的申请系经申请人同意向法院提出,则无须亲笔签名。2001年的改革规定,当事人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向法院递交文书,法院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向诉讼参与人送达;明确电子签名在民事证据中的地位,规定电子签名与私文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可以使用电视会议技术,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辅佐人、证人、鉴定人可以在法庭之外的地点通过图像和声音传输技术实施程序行为。2005年的修订进一步加大了现代通信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利用力度,对法院电子文件的适用、以电子方式进行卷宗管理以及运用电子文档作为证据手段等进行了规定,旨在使电子交流形式获得与传统书面文件相同的效力。可以预见的是,引入、扩大电子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使用将是永恒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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