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的德国由美国、英国、法国、苏联四国占领,并由四国组成盟国管制委员会接管德国最高权力,柏林市被划分成四个占领区,各占领区适用不同的法律。1948年,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合并,翌年,合并后的西部占领区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德国),东部的苏占区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主德国),德国分裂为两个主权国家,适用不同的《民事诉讼法》。
1950年联邦德国颁布了《关于恢复法院组织、民事司法、民事程序和费用法领域法制统一的法律》(《法律统一法》),并重新公布了《民事诉讼法》的新文本,使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邦德国被各盟国占领而陷入分裂的法制得到基本统一。新文本对纳粹时期所制定或修改的法律进行了审查,并对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整理,法典的体例、结构与1877年《民事诉讼法》基本相同。
1955年,联邦德国成立民事诉讼法修订委员会,委员会于1961年提交长篇报告,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提出重要意见,特别强调应当加快民事诉讼程序并实现程序的集中化。
1974年的《审判籍修订法》旨在限制当事人对合意管辖的滥用,同年的《减轻州法院负担和简化法庭记录法》简化了法庭记录,并规定州法院在一审程序中可以引入独任法官,突破了传统的民事案件合议制原则。(www.xing528.com)
“二战”后,随着经济的再次繁荣,民事法院案件负担过重、当事人拖延诉讼、法律救济耗时过多的老问题重新出现。[4]经过广泛调研,1976年《简化修订法》得以通过,提出以刑事诉讼的高效庭审为参照,结合“斯图加特模式”的实践成果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修改,内容涉及《民事诉讼法》的150余个条款。改革强调了审前的书面准备程序以促进言词辩论的快速与集中,引入了假执行制度和督促程序,简化了缺席审判程序和回复原状制度。改革后,民事诉讼程序通常得以在一次或两次辩论期日内即告终结,诉讼周期得到了明显改善。
1980年的《诉讼费用救助法》与《对低收入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的法律》旨在扫除公民获得司法救济的费用障碍,完善并发展了诉讼费用救助制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