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法治是指为顺利进行区域发展所采取的一系列契合法治精神和法律规范的法律措施。“区域法治发展是国家法治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国家法治发展则是区域法治发展的前提性条件和基础。”[8]我国幅员辽阔,经济、政治及文化发展不平衡,决定了各地的区域法治建设允许制度创新。[9]反过来,区域法制创新也会直接推动区域法治以及整个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这个意义上,地方法院协作实际上是建设区域法治的应有之义。
毋庸讳言,当前我国司法的地方化现象仍然客观存在,司法机关的地方保护意识比较浓厚。但也要看到,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地方在经济建设的同时,日渐重视法治建设。在突出软实力的背景下,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成为地方新的竞争要点。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成为地方综合实力的重要象征,对民众认同、招商引资等起到了良性的促进作用。地方各级领导已经不局限于注重经济增长,而是越来越重视法治建设,并愿意把地方法治的亮点作为地方发展的名片。与之相适应,法院也愿意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富有特色与成效的司法服务。(www.xing528.com)
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跨区域的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频繁,跨区域纠纷激增。受司法地方主义、法院职权地域化的掣肘,跨区域司法成为地方法院面临的难题。地方法院彼此协作,有助于把社会主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的稳定秩序之中,建构起符合区域法治要求的规则和秩序。例如,缺乏法院协作,异地执行案件的成功执行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如果地方法院之间建立协作联系,在执行信息、手段上互相支持,异地执行就可能降低结果的不确定程度。倘若地方法院以加强协作的方式提高异地执行案件的执行率,无疑为区域内的投资者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不啻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一大贡献。依托法院协作机制,协作法院对解决跨区域司法难题达成合意,有助于破解司法地方主义困局,也是彰显区域法治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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