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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用诉前调解,强化诉调对接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告知其调解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理利用诉前调解,强化诉调对接

针对当前“跨域·连锁·直通”跨域立案制度立案调解率不高,影响案件审理周期的问题,笔者建议可通过强化诉前调解方式加以解决,让能够快速调解分流的案件,不出接收案件的法院大门口,便能够直接解决。福建法院系统近年来创造过多项司法品牌,如法官进社区、创建“无讼社区”等。这些模式都是诉讼与非诉讼的有效衔接的有益探索,值得参考借鉴。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处理的民间纠纷,绝大部分都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村民间的婚姻纠纷、财产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与仲裁的受案范围正好形成了互补。人民调解适用的范围宽泛,不必关注双方的户籍是不是本辖区内的或者暂住是否超过一年,不用考虑所签订的合同、所写的欠条是否有协议管辖。由于人民调解没有管辖的强制性规定,比较灵活自由,通过沟通和说服,能够使当事人通过法律、道德、习惯等手段,迅速地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告知其调解的人民法院管辖。(www.xing528.com)

为此,通过人民调解,可有效规避接收案件法院无管辖权的困境,对能快速处理的案件,通过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及司法确认,进行快速分流,实现诉与非诉的合理衔接,解决跨域立案调解率低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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