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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立案”是否违反法院之间诉讼管辖原则?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案是法院行使诉讼管辖权的一部分,若其他法院代有管辖权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则有违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又如,跨域立案法院和有管辖权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该由谁出具不予受理裁定?综上,“跨域立案”机制始终绕不开法院诉讼管辖权的争议,应从法理、法律上进一步探析,为“跨域·连锁·直通”便民举措正当性做清晰界定和厘清。

“跨域立案”是否违反法院之间诉讼管辖原则?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立案作为法院诉讼管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该法院立案庭在立案审查某一案件是否属于该法院管辖,其已经在行使其诉讼管辖权,故立案应属于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开端。2015年2月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从上述司法解释条文规定看,立案审查还是继续存在的,审查的事项基本不变,只不过严格要求各法院不得在法定审查条件外,自行设置其他障碍。立案是法院行使诉讼管辖权的一部分,若其他法院代有管辖权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则有违民事诉讼管辖原则。目前泉州法院系统的操作模式,是通过科技手段将原告的起诉状等立案材料发送给有管辖权法院审查,并提供案号,该做法虽可规避跨域立案法院对有管辖权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逾越;但在现有条件下,可能变成了双方均进行审查,特别是收材料的法院,为避免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遭受有管辖权法院的诟病,往往审查得更为严格。例如,对于原告申请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案件,如何有效受理?又如,跨域立案法院和有管辖权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该由谁出具不予受理裁定?(www.xing528.com)

综上,“跨域立案”机制始终绕不开法院诉讼管辖权的争议,应从法理、法律上进一步探析,为“跨域·连锁·直通”便民举措正当性做清晰界定和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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