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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民事诉讼一审跨域立案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构建民事诉讼一审跨域立案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跨域立案与移送管辖最后的结果均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但两者又有区别: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先受理,后发现管辖错误才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两个法院分别就该纠纷形成不同的案号;而跨域立案则是接收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已经意识到本院没有管辖权,其受理案件是代管辖法院受理的,该纠纷仅生成管辖法院系统内的一个案号。那么,接收法院代管辖法院受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是否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即跨域立案是否具备正当性呢?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3]移送管辖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接收了案件之后再次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受理通知书。无论从诉讼管辖的定义看还是从移送管辖再次出具受理通知书的立案程序来看,受理均属于管辖的范畴之一,即法院具备管辖权才有受理的权限。由此可见,跨域立案中接收法院自身是没有出具受理通知书的权限的。但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调下,泉州两级法院达成了一个互相授权委托立案的集体协议,该协议约定泉州市两级法院内任何一个法院都有代另一个法院接收、审查起诉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则由接收法院代为出具受理通知书。那么这种代为立案的授权是否合理,我们可以从委托送达、委托调查、委托宣判、委托执行制度中窥见一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互相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中规定了委托送达、委托调查、委托宣判、委托执行,并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勘验现场的,一般不应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调查”,由此可以推断可以委托别的法院办理的均是与实体性审判工作关联性不大的事项。有学者认为案件属于民事案件主管和管辖范围,其意应当指法院有权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即该法院有权对该案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法院主管和管辖与诉讼程序开始无关,而与法院作出实体判决有关,[4]尽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的规定,法院在立案时既进行程序性审查,也进行实体性审查,但实体性审查一直为学界所诟病。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区分“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5]在立案审查时应只审查程序性要件,即使是现在,立案时进行的所谓实体性审查也仅限于表面性的、初步性的审查,故立案并不与实体审判直接相关,存在其他法院代为受理的可能,当然,这有待于较高层级的法院作出协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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