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着眼于效率提升与社会财富的增加,在立案登记制在全国法院全面实行、各项司法改革措施和改革进程不断深入的背景下,现阶段可作如下努力:
1.以省级为单位逐步推进。众所周知,在司法改革领域许多措施都是以省为单位,以省级行政区划为试点进行铺开的。一项制度的成长在于其适用的科学性及覆盖范围的广域性。一方面,以省级为单位试点“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制度,可以充分利用高级法院在司法政策制定、指导,司法人力资源调配等方面的优势在较短的时间内产生良好的预期效果,在成本控制上,也符合经济学的一般规律。依托省级司法机关的优势资源,可以令新制度在执行上更具效率,例如实行全省法院统一案号,避免异地立案过程中产生案号冲突;如打造立案领域的同城化时效服务,在材料收转等模块在市情、县情相似的地域探索时效化处理,以更快的速度转递司法信息。另一反面,在规范化、统一化建设层面上,省一级有关部门的做法也可以被法院所借鉴,提升新制度运行的效率。例如公安机关的执法业务中,依靠全省统一的网络,即可实现当事人跨区域办理车辆年检、牌号登记等业务;如税务部门,可以在异地办理报税等业务。目前,泉州中级人民法院已集中力量打造“跨域·连锁·直通”诉讼服务与法官智能办案辅助系统等几个信息化集约平台,依托“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对全市两级法院54个诉讼服务窗口资源进行优势整合,提供诉讼服务“升级版”。
2.完善信息化诉讼服务机制。诉讼服务信息化网络建成后,作为起点环节,即可建立WEB网络立案制度。在网络中,法院与法院之间,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就组织为连锁网络。对案件利用电子网络进行立案审查、管理符合当前政务管理的做法,尤其是较为简单、常见的民事案件及小额案件,采取这种做法更为便捷。当事人先从法院网站下载客户端,打开后,实名注册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并获得CA证书(即当事人向CA发送申请,待确认后为其分配一个公钥,把公钥与申请者信息捆绑后形成证书返回申请者),登录成功后上传电子版诉状、证据材料等,诉状版式由软件直接生成,证据材料由当事人通过摄像或者扫描直接上传。共服务器端立案人员初查,决定立案后,在一定期限内向管辖法院邮寄相关材料,进行立案登记。立案登记后,当事人应于规定的时间内到管辖法院完成相应的确认程序。网络化服务在我国已经被多数大型央企所应用,平台日趋成熟,例如民航、铁路部门,购买相应的票证只需要通过互联网及客户的实名证件即可完成,而且在全国范围内均可提供这些服务。如果能利用WEB网络延伸立案服务,对于提升当事人的效率、节约成本、增加财富也非常具有意义。如笔者承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最后一天,原告赶到法庭,欲起诉被告。但由于不熟悉法律流程,原告首先到自己户籍地的法庭办理立案业务,时间已为下午3时许。法庭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标准,并启动异地立案程序,与被告住所地法院取得联系,并生成案号及相关材料,使得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能够立案。在该案中,如果按过去的做法,法庭会告知其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原告又得赶往70多公里外的南安市,也可能无法在法院正常工作时间内赶到,那么当事人最终可能产生经济效益上的损失。如果该类型的案件能够建立起网络化服务,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只需拿起手机,通过3G或4G高速网络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并拍照上传证据材料,案件就可以得到受理。这种做法极大地提升了效率,节约了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时间、经济成本。
3.建立标准化的质量管理体系。诉讼服务机制的另一个核心在于无差别化标准服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就被告”的普通管辖原则。因此,诉讼服务的“起点”——立案就附属于被告住所地法院,成为“特定化”的做法。我们认为,只要建立无差别的立案标准,保证统一的立案业务质量,实行质量管理认证,那么当事人无论到哪一个法院、法庭起诉立案,其法律效果都是一样的。例如通过整合后对诉讼服务进行ISO9001质量认证,独立的、第三方的、质量体系认证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它是从产品质量认证中演变出来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具有覆盖范围广阔、公信度高、标准较为严格等特点,它是由全球第一个质量管理体系标准BS 5750(BSI撰写)转化而来的,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成熟的质量框架,全球有161个国家/地区超过75万家组织正在使用这一框架。进入21世纪,信息化发展步伐日渐加速,从而为支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电子化提供了平台支撑。诉讼服务平台作为司法主体向公众提供的最直接的、承载“第一印象”的特点的服务业务,更需要依托标准化的服务质量体系建设。在当前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更要求司法主体之间对同一种业务办理进行同一标准化管理。“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如果能够有一套严整、统一的认证标准,将更为有利于制度的运行、生长及更好地提升服务效率。
【注释】
[1]作者系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2]钱弘道:《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3]场域指每一个行动均被行动所发生的场域所影响,而场域并非单指物理环境,它也包括他人的行为以及与此相连的许多因素。参见李全生:《布迪厄场域理论简析》,载《烟台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www.xing528.com)
[4]林立:《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第342页。
[5][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于树生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44页。
[6]创新扩散理论作为传播效果研究的经典理论之一,是由美国学者埃弗雷特·罗杰斯(E.M.Rogers)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一个关于通过媒介劝服人们接受新观念、新事物、新产品的理论,侧重大众传播对社会和文化的影响。
[7]数据来源:泉州市汽车运输公司,http://www.mqqy.com/sale/bccx.aspx,2015年5月28日访问。
[8]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4年福建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
[9]王胜俊:《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工作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0月26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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