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的对象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具体内容即交通事故事实、交通事故成因、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正确性进行复查、核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第1款将复核程序的启动权赋予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
如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仅是依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认定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分析事故成因,从而依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大小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因此,只有与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有直接关联,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并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关事故责任的人员才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当事人”,才有权申请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的复核程序。
本案中,原告虽系事故车辆的所有者,但并非事故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员,其与涉案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的事实因果关系。不能因其可能承担交通事故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而当然地赋予其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资格。因此,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后,原告无权就涉案交通事故认定申请复核。
【注释】
[1]胡婷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书记员,法律硕士;张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书记员,法律硕士。(www.xing528.com)
[2]本案第一审判决书: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行初字第2号(2014年3月26日)。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谌福荣、简振环、叶爱金。本案第二审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行终字第41号(2014年5月28日)。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林琼弘、纪荣典、宋希凡。
[3]林孝文、冯少辉:《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行政可诉性》,载《行政与法》2008年第8期。
[4]刘建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与复核》,http://www.docin.com,下载日期: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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