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套用这三个条件,共谋自杀而杀人的行为,大体可以归入受嘱托杀人的范围。从受嘱托杀人行为不改变故意杀人基本犯所确定的犯罪构成看,该行为应是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中的减轻量刑规则。笔者认为,前述三个条件是认定受嘱托杀人的一般前提。在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语境下,受嘱托杀人还应在行为手段等方面符合更高要求。
一般而言,受嘱托杀人首先应满足如下三个条件:其一,行为人不具有内发型杀人动机,实施杀人行为乃是基于被害人的主动要求;其二,被害人应具有完全的认识和判断能力,排除心神耗弱的可能;其三,被害人给行为人以明确、坚决的意思表示,排除摇摆反悔的可能。套用这三个条件,共谋自杀而杀人的行为,大体可以归入受嘱托杀人的范围。
从受嘱托杀人行为不改变故意杀人基本犯所确定的犯罪构成看,该行为应是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中的减轻量刑规则。问题在于,受嘱托杀人是否仅受前述三个条件的约束?换言之,是不是行为人及其行为对象只要满足了前述三个条件,就必然归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www.xing528.com)
对此,笔者持否定态度。笔者认为,前述三个条件是认定受嘱托杀人的一般前提。在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语境下,受嘱托杀人还应在行为手段等方面符合更高要求。在2006年轰动粤港澳三地的“猫姐割喉案”[10]中,欠下巨额债务、雇凶杀己的被害人周某红、林某生夫妇为博得债主同情,要求雇佣的杀手用绳子捆绑自己后以剃刀割喉,并将尸体留在二人所驾车内,造成自己于荒野中遭人伏杀的假象。就本案而言,行为人和被害人显然符合前述认定受嘱托杀人的一般前提,但本案作案手段相对残忍,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恐慌,影响比较恶劣。若认定情节较轻,势必伤害一般公众的情感,继而损害法律权威。因之,作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类型之一的受嘱托杀人既要满足前述行为人、被害人在主观方面的三个前提,也要符合被害人求死原因可矜,行为人行为手段给被害人带来的痛苦小于被害人求死原因对其造成的痛苦的基本判断。一如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的难忍痛苦,应其真挚请求施行“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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