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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法律问题如何影响执行程序?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因在于,该诉系执行衍生的纠纷,必须经历执行异议审查裁定这一前置程序,其结果将直接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与否。

程序性法律问题如何影响执行程序?

1.前置审查程序

执行听证阶段应当注意的是,在执行案件受理后终结前,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并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法官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第15条之规定审查其理由。[10]执行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得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标的物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305条的规定,案外人若对裁定不服,且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即执行标的物并非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权或者确定要转让、交付的特定财产),基于其对执行标的物所享有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含所有权、担保物权、债权请求权、占有权),自执行异议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即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11]

当执行标的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时,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中止执行并报请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一时难以确定异议是否成立,则应根据《执行解释》第16条的规定加以处理。以上均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查阶段应予审查的内容,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也有观点认为,前置程序无助于矛盾纠纷的快速化解。[12]

2.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根据《执行解释》第17条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是执行效力所不及并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从而以诉的形式向执行法院主张权利的人(含权利所有人、异议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人、共有权人、权利所有人的债权人),包括案外人和代为执行的第三人。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被告为申请执行人或其权利承继人,如果执行申请人有两人以上时,则应列为共同被告。只有当被执行人也否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所主张的权利时,即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产生了权益的争执,才将被执行人列为共同被告,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执行制度均有类似的规定。[13]“案外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诉讼虽是两个不同的诉讼,但为了防止两个诉讼裁判之间相互矛盾,应当共同诉讼、合一裁判,其性质应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14]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只能作为共同被告,而不能成为单独被告。对于如何确定当事人,《民诉法解释》第307条、第308条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处不予赘述。

3.管辖法院与审理分工(www.xing528.com)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4条的规定,案外人异议之诉由最先启动执行程序的法院(含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审理和裁判。原因在于,该诉系执行衍生的纠纷,必须经历执行异议审查裁定这一前置程序,其结果将直接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与否。如果执行标的物涉及不动产,执行法院不能以违反专属管辖或级别管辖等理由拒绝立案或立案后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立案后变更执行法院的除外)。从诉讼效率和诉讼便利的角度而言,采取上述管辖方式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更为重要的是,此举能够避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与其他判决相矛盾,同时也有助于执行程序的继续展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制度,其在案件启动、举证责任分配、实体处理等方面均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从统一审判尺度和便于协调的角度考虑,可确定由两级法院分别指定一个民事审判庭集中审理此类案件。

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的关系

案外人向被执行人提起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并不能替代异议之诉。如果异议不动产已经被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或在执行程序中被查封,案外人未提起异议之诉,而是以被执行人为被告提起涉异议不动产的确认之诉或给付之诉,法院是否应当允许?若允许,当此案外人已经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时,是否还应当受理案外人就该异议不动产提起的确认之诉或给付之诉,抑或相反?

“根据诉权理论,只要认为与自己具有实体法上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自由提起确认之诉或给付之诉。案外人提起的确认之诉或给付之诉虽涉及执行标的,但并不涉及原判决,既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司法惯例,也不违反前诉判决的既判力,故不能以一事不再理或违反既判力为由禁止案外人提起确认之诉或给付之诉,即司法实务中很难避免案外人与债务人通过确认之诉或给付之诉中的调解恶意共谋对抗执行标的物的执行。”[15]但笔者认为,只有审判机构对执行作出否定的裁决,才能阻却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无论此案外人提起确认之诉还是案外人异议之诉,只要涉及同一执行标的(或标的物),前后两诉之间就有可能出现矛盾,就会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假设此案外人所提起的异议之诉是基于所有权主张异议房产为自己所有而不应成为执行标的,而彼案外人提起的后诉(给付之诉)系基于买卖所得要求履行债务给付异议房产。按照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前诉的诉讼标的为所有权关系,后诉的诉讼标的为买卖关系,标的虽有所不同,但是诉讼标的物却指向同一异议房产。为避免前诉与后诉之间发生矛盾,在前诉受理之后,后诉便不应当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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