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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界定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说主张诉讼标的同时包括实体法律关系和是否排除强制执行的异议权,具有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和阻却法院强制执行的双重作用。张卫平教授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归纳为“命令诉讼说”与“诉讼救济说”。

核心内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界定

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理论界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长期存在争论,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1)“实体说”。该说主张诉讼标的应为实体法律关系,排除执行是其当然效果,故审理对象不涉及执行程序中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2)“程序说”。该说认为,此类案件的诉讼标的仅为是否排除执行的异议权,对实体法律关系无既判力,其审理范围不涉及执行标的物的归属。(3)“折中说”。该说主张诉讼标的同时包括实体法律关系和是否排除强制执行的异议权,具有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和阻却法院强制执行的双重作用。[7]学界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理解不一,导致实践中的诉讼当事人、诉求主张、判决主文表述及裁判结果迥异。但无论如何,理论界未有定论不能成为审判执行过程中法律适用尺度不一的理由。

张卫平教授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归纳为“命令诉讼说”与“诉讼救济说”。两种学说均认为,异议之诉是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合成,不属于其中单一的某种诉,即一方面具有确认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也具有排除执行的形成效果。这样不仅克服了单一的形成诉讼的既判力难题,也克服了单一的确认诉讼判决无执行力的问题。即异议之诉的判决除了对执行关系具有调整作用,在诉讼请求成立时排除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之外,还对实体法律关系具有既判力。“命令诉讼说”的特点在于,胜诉判决为执行机关设置了特定的法律义务,即要求执行机关必须为一定的行为,它不同于任何一种既有的诉讼类型。[8]该说与前文所述的“折中说”效果一致。本文亦持此种观点。依照该观点,诉讼请求如何列明及判决主文如何表述的问题亦可得到化解。(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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