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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权益救济与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实现自身权益,申请执行人之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围绕被执行人有限的偿债资产进行激烈的角逐。债权人洪某振遂以民间借贷起诉债务人洪某渠及其妻子陈某,请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判决生效后,洪某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保全财产。终审撤销原判并改判如下:对异议财产停止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驳回郭某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汤某在法定期间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外人权益救济与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为实现自身权益,申请执行人之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围绕被执行人有限的偿债资产进行激烈的角逐。下文以不动产案件为视角,说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案例一】债权人洪某振(申请执行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告、被上诉人)于2012年6月25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裁定查封了债务人洪某渠及其妻陈某(债务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告、被上诉人)名下位于湖里区某处一房产以及车位,即异议财产。2012年7月11日案外人郭某玲(执行异议申请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上诉人)提出保全异议,认为异议财产系其所有,请求法院解除查封,后被法院裁定驳回。债权人洪某振遂以民间借贷起诉债务人洪某渠及其妻子陈某,请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判决生效后,洪某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保全财产。案外人郭某玲在执行期间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认为其于2012年6月3日向洪某渠及其妻购买执行标的物,2012年6月11日实际入住,6月14日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并向房管部门申请过户登记,故主张享有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经过执行异议听证,法院执行部门以重复主张为由裁定异议不成立。郭某玲在法定期间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求如下:(1)确认郭某玲与洪某渠、陈某签订的购买异议财产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确认郭某玲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产;(2)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将异议财产权属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3)对异议财产停止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一审判决驳回郭某玲的诉讼请求。此后,郭某玲提起上诉。终审撤销原判并改判如下:对异议财产停止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驳回郭某玲的其他诉讼请求。[2]

【案例二】债权人郭某(申请执行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告、被上诉人)于2012年6月12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债务人郑某及其妻子、儿女等四人(债务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告、被上诉人)名下位于集美区某处一房产及车位,即异议财产。债权人郭某遂以民间借贷起诉郑某等四位债务人,请求其偿还借款。判决生效后,郭某于2012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保全财产。案外人汤某(执行异议申请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上诉人)在执行期间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认为其于2012年5月30日向郑某等四人购买执行标的物,并已经向房管部门申请过户登记(于2012年6月8日交件),故主张享有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经过执行异议听证,法院执行部门审查裁定异议不成立。汤某在法定期间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汤某提起上诉,终审维持原判。[3](www.xing528.com)

上述两个案例集中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在涉不动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案外人与执行当事人民事权益保护上的差异。依据《物权法》第9条、第14条、第106条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17条所作出的裁判结果截然不同。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之间,甚至是二审法院的法官之间对法律依据的理解均不尽一致,导致司法裁判尺度不一。

目前,房屋在买卖交件过户过程中被查封而没能完成过户登记,不断引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及衍生诉讼。仅就笔者所在地区而言,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12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两级法院共受理涉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5件,原告为申请执行人的1件,原告为案外人的24件。相较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程序与实体上均有其特殊性,但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实务中面临诸多困扰,主要表现如下:在诉讼程序方面,前置程序如何处理;诉讼主体如何确定;涉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时如何确定受案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或给付之诉的关系如何;在实体方面,《查封规定》第17条与《物权法》第9条、第14条、第106条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如何解释《查封规定》第17条才符合其立法本意;如何平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与善意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何防范和规制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滥用执行异议之诉;诉求如何主张及判决主文如何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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