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的诉讼结构的基本特征表现为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它们是针对法院裁判突袭的最好的“防火墙”。[19]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但是与此处的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它们是一种非约束性的原则。[20]如第13条第1款虽然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是却没有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导致当事人的处分权经常受到法院的干预。只要以“损害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为由,即可使干预正当化。又如第12条规定了当事人有进行辩论的权利,却未见关于当事人辩论约束法院裁判的任何规定。这种缺乏保障、空洞的口号式诉讼原则因其无任何约束力而沦为摆设,本应具备的防止裁判突袭的黄金盾功能自然也无从论及。因此,欲防止裁判突袭,还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以约束力是当务之急。
1.还原处分原则的原有面目
处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启动或终结诉讼程序与否,何时、对何人起诉,诉求的形式、限度、范围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院不能干预,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事项法院不能裁判。[21]该原则的内容应当进入立法条文以约束法院的裁判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当事人处分范围外的突袭性裁判发生。同时,对于《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关于法院自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145条关于法院对撤诉申请的干预,第236条第1款关于审判员自行将案件移送执行等有干预当事人处分权嫌疑的规定应当进行修改,以消除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限制。(https://www.xing528.com)
2.建立具有约束力的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核心在于,只有经当事人辩论过的事实和证据或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原则上禁止法院在当事人辩论内容之外,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和案件事实。因为法院自行收集诉讼资料,往往会导致剥夺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辩论的机会,造成裁判突袭的结果。因此,民事诉讼法应当赋予当事人在案件诉讼资料上的最终决定权,规定“未经辩论的事实和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同时建立如下严格的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制度:(1)法院依职权取证程序仅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时才予以启动,杜绝目前法院可依“案件审理需要”如此宽泛的理由随意启动取证程序的现象。(2)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视为申请方所举证据,须经双方辩论方可作为裁判的依据。(3)明确法院依职权仍未能调取到相关证据时,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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