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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发交审判制度-东南司法评论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目的是让原审法院自行纠正错误并解决纠纷,但是从龙岩市两级法院的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上诉率来看,当事人对发回重审后的裁判并不满意,纠纷也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可以尝试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发交审判制度,将案件交由其他法院重审。再审法院在决定发给其他法院审理之前,需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当事人是否同意来决定再审法院是否可以行使“发交审判权”。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目的是让原审法院自行纠正错误并解决纠纷,但是从龙岩市两级法院的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上诉率来看,当事人对发回重审后的裁判并不满意,纠纷也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已有抵触心理,对原审法院已经失去信任,且心理上已经认为原审法院不会公正审判,同时觉得原审审级比较低,司法权威在当事人心理也受到一定影响,对原审法院的成见和矛盾较为激烈;二是发回重审的案件一般被认定为错案,会影响案件原经办人的考核及晋升,而重审法官一般也会顾及原审法官的面子,也会顾虑今后若自己的案件发回重审时有可能让同事经办,因此,重审法官就不愿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太大的改动,甚至对案件作出相同的裁判;三是发回重审后受外来因素干扰较大,发回原审后,案件过问的人较多,而且再审案件一般属重大、疑难、复杂且影响力较大的案件,法官受制于人情世故,难以做到依法独立办案。

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可以尝试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发交审判制度,将案件交由其他法院重审。这一做法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可以消除当事人的顾虑,提高服判率;二是可以防止原审法官先入为主,避免偏见对发回重审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三是可以减少外来因素的干扰,使法官独立办案,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原审法院得到超脱;[11]四是可以避免重审案件的法官顾忌原审法官的情面而不敢改判;五是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合理分流案件。(www.xing528.com)

再审法院在决定发给其他法院审理之前,需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当事人是否同意来决定再审法院是否可以行使“发交审判权”。如果各方当事人不同意交由原审法院的其他同级法院审理,再审法院则不能行使“发交审判权”;如果当事人均同意交由原审法院的其他同级院审理,再审法院则可以行使“发交审判权”。关于案件具体交由哪一个法院审理,应本着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审理及便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的原则进行,同时还应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不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各地法院案件受理数、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并选定适当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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