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单通俗化:让保险条款“不言自明”
对保险人课以说明义务旨在促使投保人能够正确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但严厉烦冗的说明要求使保险人背负沉重的义务。换个角度来看,如果保险合同用语不那么晦涩难懂,保险人是否还需要履行较重的说明义务?保单通俗化就是在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之外,对适当限缩保险人说明范围的探索。[25]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将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特别是保险人关心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内容,以通俗易懂的文字进行表述,使普通投保人能够通过阅读保险条款理解其含义。此番设计一方面体现了对投保人的保护,另一方面间接缩小了保险人的说明范围,保险人只需对投保人通过阅读通俗化的保单后仍不能理解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2.集中列举:免除责任条款特别提示
为了便利投保方阅读及保险人作提示说明,建议在不影响合同条款行文逻辑的前提下,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含全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条款和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解除条款”和“终止条款”)予以集中列举,放大字体、加黑、加粗或用不同颜色进行印制,并对上述免责条款另行印制较为详细的书面说明交投保方签收。此举还具备固定证据的功能,保险人可借此证明其确实已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说明。(www.xing528.com)
3.手抄+签章:说明义务履行方式的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往往因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而被认定为未履行说明义务。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对于投保人的声明,不能仅仅设计签名栏,而应同时要求投保人将声明的文字抄写一遍,以证明投保人事实上已经阅读过并知晓声明的内容。建议具体声明内容设计如下:“保险人已经就本合同中全部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向我进行了说明和解释,我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中的全部条款的含义,并自愿签订本合同”,投保人还须在文末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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