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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性类比推理”的司法实践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厦门法院为例,在其受理的两起医药领域的纠纷中,法官运用了“目的性类比推理”,解释了台湾投资者对“个人诊所”的投资准入规则和间接投资的法律概念。接下来,法官将判断该规则所设定的构成要件与待决案件事实是否相同,用目的性类比推理解释法律,进而得到裁判结论。

“目的性类比推理”的司法实践

以厦门法院为例,在其受理的两起医药领域的纠纷中,法官运用了“目的性类比推理”,解释了台湾投资者对“个人诊所”的投资准入规则和间接投资的法律概念。

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的规定,台资进入医药服务贸易领域仅限于医院,没有投资个人诊所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同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禁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转让、买卖。在案件中,台湾投资者在经济活动中所确立下来的期望即“投资者想要的语境”,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投资个人诊所。此时,法官使用开放性标准判断:

1.从合理性的角度出发,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8条的规定,台湾地区投资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诊所亦为个体工商户,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从不合情理性的角度出发,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的规定,台湾投资者可以投资于医疗卫生行业,并未禁止或限制台湾同胞投资于个人诊所。因此,台资设立个人诊所不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3.从善意的角度出发,台湾投资者在这两个案件中并不存在恶意逃债、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4.从台资设立个人诊所的习惯出发,根据2009年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试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台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包括个人诊所。

法官至少可以从以上四个方面的比较和审视中,寻找出进行类比推理的目的即“法官断定的情境”,亦即台资进入个人诊所的规则。接下来,法官将判断该规则所设定的构成要件与待决案件事实是否相同,用目的性类比推理解释法律,进而得到裁判结论。

待决事实:台湾投资者能否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投资个人诊所。

台资进入个人诊所的规则:

1.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13条的规定,台湾投资者可以设立医疗机构。(www.xing528.com)

2.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3条的规定,台湾投资者享受本市居民待遇,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台胞投资,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运用类比推理解释法律概念:

1.“医疗机构”,包括个人诊所。

2.“本市居民待遇”,大陆居民可以申请开办个人诊所,那么,台湾同胞享受居民待遇亦有此等权利。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案件中的台湾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受让了个人诊所的股份,属于间接投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结论:台湾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在大陆投资设立个人诊所。

运用“目的性类比推理”,法官通过解释模糊的法律概念填补了非“政治性投资争端”的法律适用空白,清晰地洞见了两岸日益紧密的经贸往来和更加密切的关系往来这个变革中的政治经济现实,实现了裁判的“去政治化”,是合理合法地解决两岸投资纠纷的成功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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