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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唯一正解-东南司法评论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模糊的法律概念是否可以通过法官的解释得出唯一的正解是法官在解释法律概念时遇到的第一个门槛。德沃金倡导一种“整体性”的法律观,认为实证法并非法律的唯一因素,还应当注重发掘法律背后的道德等其他非实证因素的意义。因此,法官也无法确定管辖权条款下每层含义的唯一解释。

是否存在唯一正解-东南司法评论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模糊的法律概念是否可以通过法官的解释得出唯一的正解是法官在解释法律概念时遇到的第一个门槛法律解释是在特定的语境中释放出法律的意义,即将法律视为一个开放性结构,只要解释法律就可能会产生多解的结果,呈现出多种可能的意义。法律解释结果的多样性,一方面是由文本本身的开放性、多义性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事实对文本的影响所致。

以《两岸投资协议》第13条第4款为例,该条款规定:“如投资者已选择依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解决,除非符合投资所在地一方相关规定,投资者不得再就同一争端提交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调解。”这正是一个模糊的“岔路口”条款,至少有如下两层含义:其一,将争端提交法院进行行政诉讼或者提交政府进行行政复议后,是否就不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包括就投资损失补偿问题向争端解决机构请求调解?其二,即使争端解决机构作出了调解协议,双方是否仍能就投资损失补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争端双方将争端解决机构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后,是否还可以就同一事项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每层含义下,都存在能与不能两种判断。(www.xing528.com)

对于模糊的法律概念是否存在唯一的正解,德沃金和哈特曾有过著名的论战。本文不论二者孰是孰非,单论法律解释方法。德沃金倡导一种“整体性”的法律观,认为实证法并非法律的唯一因素,还应当注重发掘法律背后的道德等其他非实证因素的意义。这一理论立足于“法律体系完整和完美”的基础之上,强调道德、文化、法治理想等因素作为“非规则标准”也是法律的组成部分,还要保证法官具有高超的专业品质与素养。[8]但这些前提在两岸目前的政治经济和人文现实下均难以成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四大基础协议尚未全部达成,远称不上完善的体系;两岸特殊的历史人文环境造成了存在分歧的法治理想、多元化的价值观道德观;行政官员、法官及其他法律适用者的职业素养均有待提高。因此,法官也无法确定管辖权条款下每层含义的唯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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