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婧[1]
摘要:海峡两岸投资协议是遵循两岸政治逻辑达成的经济协议。两岸特殊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不仅影响协议的法制化程度,而且还直接影响法院在处理投资争端时对法律概念的解释。法院在处理两岸投资者与政府间投资争端时,应当确保司法权的行使不干扰协议的政治套利,谦抑地维护裁判的公正性,运用目的性类比推理对法律概念作出符合情境需要的解释,使裁判结果符合两岸投资协议的目标。
关键词:政治套利;司法谦抑;法律概念解释;目的性类比推理(www.xing528.com)
自2011年1月1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的早期收获清单正式实施以来,两岸进出口贸易总额总体呈现显著增长,大陆自台湾地区的进口总额增长尤其明显。大陆作为台湾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和进口来源地的地位愈加稳固。[2]ECFA四大后续协议的重要部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以下简称《两岸投资协议》),于2012年8月9日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签署。[3]《两岸投资协议》既不同于大陆以往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与促进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BITs),也不同于台湾地区此前同其他地区签订的投资保护协议,[4]体现了两岸关系独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特色。法院在裁判两岸投资者与政府间(Person-Government,P-G)投资争端时,不仅需要从一般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的角度解释法律文本,而且还应重视两岸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对法律解释目标和方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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