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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规范——双向互动阶段-东南司法评论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协议》第1条规定司法互助领域包括“民事、刑事领域”。后经双方协商,合作范围扩展至行政诉讼案件。《协议》第7条规定:“双方同意依己方规定,尽最大努力,相互协助送达司法文书。”《协议》规定:“受请求方应于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及时协助送达。”据统计,2009年6月25日至2014年5月31日,台湾地区共请求大陆协助送达司法文书34154件,完成送达29354件;大陆共请求台湾地区协助送达司法文书6900件,完成送达6259件。

协议规范——双向互动阶段-东南司法评论

2008年,两岸关系迎来历史性机遇,和平发展成为两岸关系的主题。在此背景下,2009年4月26日,海协会与海基会授权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确立了两岸司法机关建立合作关系、相互协助送达司法文书的基本架构:(1)适用范围。《协议》第1条规定司法互助领域包括“民事、刑事领域”。后经双方协商,合作范围扩展至行政诉讼案件。[11](2)联系主体。《协议》第3条规定:“由各方主管部门指定之联络人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3)办理程序。大陆方面,对于请求台湾地区法院协助送达司法文书的案件,在案件审理法院提出请求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并转送台湾方面办理;对于台湾地区法院请求协助送达司法文书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转交中级或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台湾方面则由其法务主管部门指定联络人作为接收和转递协助申请的中介。[12](4)送达方式与原则。《协议》第7条规定:“双方同意依己方规定,尽最大努力,相互协助送达司法文书。”即双方进行送达均应“尽最大努力”,但在送达方式上得依各自规定。(5)办理期限。《协议》规定:“受请求方应于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及时协助送达。”[13]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则进一步细化,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协助法院应在收到高级人民法院转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立案,2个月内完成送达;同时考虑到文书在途时间,司法文书中指定开庭日期等类似期限的应预留不少于6个月时间。台湾方面没有就预留期限作出书面规定,但在实践中对于有期限的司法文书一般亦预留6个月期限。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订标志着两岸司法互助工作开始走向制度化、常态化和全面化。至此,两岸协助送达司法文书完成了从无到有、从个案到通例、从民间到官方[14]、从单方规定到共同规范的华丽转身,正式建构了两岸互涉司法文书协助送达模式。据统计,2009年6月25日至2014年5月31日,台湾地区共请求大陆协助送达司法文书34154件,完成送达29354件;大陆共请求台湾地区协助送达司法文书6900件,完成送达6259件。[15](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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