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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为政——间接互动阶段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两岸之间民间相互往来的增加,特别是经贸关系的加强,两岸法院受理互涉案件的激增态势倒逼双方正视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寻求适当的送达安排。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2009年正式签订司法互助协议前,两岸分别对互涉司法文书如何送达从己方角度作出单方规定,进入“各自为政——间接互动”阶段。在该阶段,两岸在缺乏共同安排的情况下,创造性地以通过海协会与海基会转交的方式开展个案协作,间接实现了两岸法院之间的司法互助。

各自为政——间接互动阶段

随着两岸之间民间相互往来的增加,特别是经贸关系的加强,两岸法院受理互涉案件的激增态势倒逼双方正视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寻求适当的送达安排。大陆海协会与台湾地区海基会事务性协商的开展,为两岸互涉司法文书协助送达工作提供了新的视野。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2009年正式签订司法互助协议前,两岸分别对互涉司法文书如何送达从己方角度作出单方规定,进入“各自为政——间接互动”阶段。

台湾地区于1992年通过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该“条例”第8条规定:“应于大陆送达文书或为必要调查者,司法机关得嘱托或委托第4条之机构或民间团体为之。”[5]在实践中,其一般做法是由各级法院函请海基会代为送达司法文书,而将副本送司法主管机构民事厅,待送达完成后,再由海基会将送达证书寄还法院,同时将副本送司法主管机构民事厅。[6]

大陆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确定了普通民事案件6个月的审理期限,并开始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在审理期限、期日等方面作出特别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的复函》指出:“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目前尚无法采用与内地当事人完全相同的方式对港澳台当事人送达。因此,对港澳台当事人在内地诉讼时的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的期限,应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有关规定执行。”可见,这一时期大陆已正视涉台案件送达工作的特殊性,并在时限上首先予以宽延。关于如何解决涉台案件送达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首次提出:“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与台湾省有关方面通过适当途径,妥善解决相互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送达诉讼文书和执行等问题。”[7]但基于当时的政治气候,两岸在该阶段并未就此进行实质性协商。实践中,大陆法院也开始尝试通过海协会与海基会等途径,开展对台送达司法文书。[8]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七种方式,并单方承诺可以接受台湾地区法院的请求协助送达司法文书。(www.xing528.com)

在该阶段,两岸在缺乏共同安排的情况下,创造性地以通过海协会与海基会转交的方式开展个案协作,间接实现了两岸法院之间的司法互助。从效果上看,海协会、海基会转交模式相较于公告送达模式,就个案而言,增加了准确送达的概率。然而,以民间中介机构转交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程序烦琐、周期长、效率低,对协助方缺乏拘束力,送达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不确定状态。据统计,截至2008年,大陆法院受理的涉台民事案件80%无法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积压的需要向大陆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文书也高达数千件。[9]此外,由于未建立制度性协助送达机制,这种默契性安排还严重受制于两岸政治气候的变化。如,2002年10月,大陆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通知,要求对台湾海基会委托送达台湾地区有关法院诉讼文书暂不接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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