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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合理的法官助理制度及需考量的几个重要因素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克服传统审判模式的不足,引进法治发达国家法官助理制度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法官助理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减轻法官的工作量,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以及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和质量。因此,构建法官助理制度就必须考虑法院审判工作的劳动量、对专业知识的需求两个方面的因素。法官助理的主要功能之一便是有效减少主审法官的工作量。

构建合理的法官助理制度及需考量的几个重要因素

为克服传统审判模式的不足,引进法治发达国家法官助理制度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188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格雷自费雇用了一名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高才生作他的私人秘书。19世纪后半叶,美国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剧增,为了缓解压力,最高法院大法官开始雇用助理。美国法院中的法官助理由法官从著名大学法学院最优秀的毕业生中选拔,其任务主要为法官作调查研究、草拟判决书、提供咨询等等。[3]其他法治发达国家虽然在名称上有所区别,事实上在审判工作中都存在大量的审判辅助性人员。如德国法院系统内的司法公务员、书记官、助理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可以分担法官的大量工作。法国则设置了准备程序法官,负责案件庭前准备程序的管理。目前我国很多法院在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法官助理制度,如早期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的“三二一”模式,即三个审判员配备两个法官助理和一个书记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则将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作为一个办案单位,实行双向选择。近年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向社会招收法官助理,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横琴法院)实行一名主审法官配备三个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的模式,都是对法官助理制度的有益探索,已取得一定的效果。

在审判工作中增加法官助理这一角色,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案件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法官助理在司法审判中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法官助理可以大大减少法官的事务性工作,有助于法官专业素质的提高。法官助理很重要的一个作用就是作为法官的助手承担大量的审判辅助性事务,如拟写判决书、调查、庭前准备等事务,这样法官可以专心于思考案件如何判决,更多地关注疑难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从而提高法官的法律知识素养,使案件能更公正快速地解决。二是法官助理可以使法院工作分工更加细致、合理,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提高办案的速度和质量。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中,对繁杂的审判工作没有明确的分工,法官与书记员工作职责不清,出现问题时容易相互推诿。缺少法官助理的法官身兼两职,每天都在重复着大量简单、机械和繁杂的工作,最能体现法官价值的司法裁判活动却得不到必要的时间与精力保障。[4]此外,由审判员、书记员负责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也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法官助理专门负责某些环节可以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三是法官助理可以作为后备法官,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法官助理专门从事辅助法官的工作,脱开许多与专业知识无关的事务,可以为其日后成为正式法官积累必要的实践经验。

目前,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正处于实验、探索阶段,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官助理制度在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5]法官助理制度虽然有很大的优越性,但是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法官助理制度,既需要科学的理论依据,又必须结合我国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法官助理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减轻法官的工作量,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以及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和质量。因此,构建法官助理制度就必须考虑法院审判工作的劳动量、对专业知识的需求两个方面的因素。同时,法院的审判辅助性工作多种多样,为明确不同类型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将某些可以集中处理的工作分离出来,还要考虑审判辅助性工作与案件本身的联系程度。为便于分析,本文将构建法官助理制度需要考虑的三个重要因素确定为劳动量消耗指数、专业知识需求指数和与个案联系程度指数。

第一,劳动量消耗指数。法官助理的主要功能之一便是有效减少主审法官的工作量。审判工作中各个环节所花费的劳动量是确定法官助理与法官配备比例的主要依据之一。比如,宣判、宣布法庭纪律、签发文书等工作劳动力消耗指数相对较低,而开庭审理案件、拟写法律文书、卷宗归档等工作劳动量消耗指数较高,校对法律文书、撰写裁定书等劳动力消耗指数为中等。(www.xing528.com)

第二,专业知识需求指数。审判实务工作中既有需要很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的事项,如主持庭审、撰写法律文书、作出各种程序性决定等,也有一些不需要法律专业知识就能胜任的事项,如确定开庭时间、打印送达材料、复印法律文书等,当然也有一些对法律专业知识的需求介于二者之间的事项,如校对法律文书、组织质证、调解等。对法律专业知识需求越高的工作,其专业知识需求指数就越高,反之就越低。区分专业知识需求指数的意义在于,对于法律专业知识需求较高的工作,必须由法官或者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的法官助理来完成。也有学者将审判工作内容区分为核心审判工作与辅助审判工作,核心审判工作是体现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决策权性质的部分,必须由法官来负责完成。[6]

第三,与个案联系程度指数。审判工作中有些事项如拟写判决文书、录入司法审判系统信息、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等,要求必须对案情有一定的把握,这些工作与个案联系紧密程度较高。而文书送达、财产保全、开庭排期等工作,与个案联系紧密程度较低。区分个案联系程度的意义在于,与个案联系程度紧密的工作,应该由助手型的法官助理协助法官来完成。而对于与个案联系较少的工作,则交由事务型的法官助理进行集中处理,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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