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65.1万件,审结、执结1379.7万件,结案标的额2.6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0.1%、6.6%和15.7%。[2]在案件程序更加复杂、案件数量和难度大幅增加的现实情况下,传统的审判员—书记员的法院分工模式大大降低了办案效率,不利于案件公正、快速地解决。其弊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利于法院工作人员的分工合作。随着社会的进步,公众对审判程序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审判程序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当然这也是提高案件结果公正性的必然趋势。审判员与书记员将案件从立案受理到最终归档的所有工作都承揽下来,会造成审判员、书记员对审判程序各个环节都熟悉但又都不是特别熟练和精通,烦琐的事务性工作也会花费审判员很多的精力,不利于提高每个环节的工作效率。与此同时,审判员与书记员都要掌握每个案件的进度,花费大量的时间来理清每个案件的头绪,势必大大降低审判工作的效率。
其次,不利于案件质量的提高。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下,审判员主要负责案件审理的相关工作,书记员主要负责庭审记录工作。但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现今已经相当繁杂,不仅仅是作出判决与记录案件这么简单。法官由于自身精力的限制,不得不将一些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性的工作交给书记员来完成,而书记员受自身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局限,在完成专业性较强的事务时容易出现疏漏,从而影响到整个案件的质量。而审判员也要花费很多精力处理案件审理的各种事务性工作,很难抽出比较多的精力来进行对案件判决的思考和判决书的撰写,也会影响到案件质量的提高。(www.xing528.com)
最后,不利于法官素质的提升。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下法官因忙于不需要太多法律专业知识的事务性工作,加上各种案件审判管理指标的压力,大多数情况下单纯为了结案而办案,无暇思考和学习,法院系统内部也很少组织法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此外,由于调撤率是对法官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很多法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促使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由此造成法官很难在法律业务水平上有所提高。现在很多法院的书记员是提任法官的前期阶段,但书记员主要从事庭审记录、归档等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的事务性工作,一旦他们走上审判岗位,通常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来适应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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