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指出,“司法一方面必须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是高质量的,即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程序基本权,经由正当的程序形成公正的裁判;另一方面必须确保其提供的司法产品容易为民众所获得,并且以民众能够负担的相对低廉的成本而获得”[10]。法院在解决纠纷时,不仅要确保公正目标的实现,而且还要注重诉讼成本的降低,通过提高诉讼效率来增强法院解决纠纷的公信力。利辛法院在缩短民事审理周期上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但任何改革措施都很难一开始就是完美的。从利辛法院改革之后的情况来看,主要还有以下几个需要改进的地方。
1.转变观念与增强责任意识。法官要改变旧的观念,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增强办案的责任意识,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应重视诉讼效率,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排除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扰,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审结民事案件。法官应端正工作态度,增强自我约束,既要注意法官中立性的角色定位,又要认真对待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法院应制定完善的内部考核和监督制度以约束法官办案的随意性,明确法官对所办案件应承担的责任。此外,法院还应制定并完善法官办案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并进行监督,避免出现法官办人情案和金钱案等违法现象。
2.改进鉴定程序。利辛法院现行的鉴定程序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需要改进。在鉴定之前,法官应向当事人充分说明鉴定程序所需耗费的时间以及可能带来的后续问题,尽量促成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减少所需鉴定的事项。在没有委托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并不了解鉴定的相关事项,法官应及时引导当事人推进鉴定程序的进程。对于确需鉴定的案件,法官应尽早明确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通知当事人及时提交鉴定申请书及所需材料;同时,法官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交给技术室,以缩短鉴定耗费的时间。技术室及时通知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和提交鉴定材料。对于鉴定程序中出现的一些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并限定期限,如仍不能得到配合,可按照证明责任对事实进行认定并及时作出判决。
3.优化法院送达制度。针对送达难问题,利辛法院应充分利用基层人民调解员和村组干部的力量提高直接送达率,减少采用公告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既耗费时间又不确定结果的方式。在直接送达时,法院应争取得到社区干部和村组干部的支持,尽力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如果仍不能直接送达,可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留置送达,并请社区干部和村组干部进行见证。在邮寄送达方面,法院应和邮局签订详细的邮寄送达协议,明确邮寄人员的送达责任以促使其及时认真地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从而提高邮寄送达的成功率。在公告送达方面,法院应和报社建立沟通渠道,对确需公告送达的案件,及时与报社联系以尽早刊登公告。对于一些当事人故意拒收法律文书的情形,法官应灵活应对,采取留置送达等方式。
4.完善法院内部的奖惩机制。利辛法院注重案件审判质效的提升,定期对法官审判案件的质效数据进行公开,并制作文件送达法院各庭室传阅。但由于该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时间不长,目前已经显现出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缺乏有效的配套奖惩机制。在法院内部公开质效数据的出发点是使法官之间相互比较,借此促使法官进行自我提升。实际上,在质效评比中,排名落后的法官主要是一种“面子上”的不好看,评比效果能否实现几乎完全取决于法官自己。遗憾的是,该制度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其对于法官的影响或者过于无形,或者过晚。因此,法院应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对于响应积极的法官给予名誉和物质上的奖励,对于响应消极的法官给予公开批评等惩处,进一步增强质效评比结果的影响力。只有奖惩机制更加明显,法官才能更加重视审判质效评估的结果。
【注释】
[1]冉献军: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陈辉: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学硕士。
[2]张振华:《裁判者视角下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控制路径》,载《九江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3]《利辛县县情简介》,http://www.lixin.gov.cn,下载日期:2015年5月20日。(www.xing528.com)
[4]数据来源:《安徽省人民法庭名录》(2014年9月)。
[5]例如,在[2014]利民一初字第02918号离婚案中,原告以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请离婚。
[6]例如,在[2014]利民一初字第0205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经原告申请,利辛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情况进行了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书,确定了具体的赔偿数额。
[7]这类情况一般是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例如,有些当事人认为只要案件交到法官手上就可以等着结果,而不关心立案的时间问题。过去,一些法官对于当事人难找、当事人之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和案情复杂的棘手案件,往往进行审案预估,待大致明了案件的审理进程或有了初步审理结果之后,才正式立案。
[8]例如,在[2014]利民一初字第01861号离婚案,被告李某经利辛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法院最终作出缺席判决。
[9]即《关于印发县法院民二庭“贯彻院领导指示五措施全面提升审判质效”的通知》(利法[2014]17号)。
[10]齐树洁、周一颜:《司法改革与接近正义——写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