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
民事诉讼是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抗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对于法官审理活动的制约是不可或缺的,也是最有效果的,而当事人的配合也是诉讼得以尽快结束的重要推动力。一方面,当事人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的主观意图,一些当事人故意逃避诉讼,对法官送达的诉讼文书采取视而不见等方式不应诉,甚至采取激进的方式对抗诉讼,拖慢了案件的审理进程。法官为了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裁判的结果,一般都会尽力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多数案件都是农村纠纷,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高,既缺乏对于民事案件审理周期重要性的认识,也没有形成对法官及时审结案件的监督观念。在诉讼中,当事人不懂得行使甚至不知道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而且,多数案件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外出打工,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给法官审理案件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此外,一些当事人因为文化水平低而不了解诉讼程序,法官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向其说明诉讼流程以及应提交的诉讼文书,导致诉讼的进行变得缓慢。
2.法官(www.xing528.com)
其一,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很多时候是以自己的工作量为中心,而不是为当事人着想。一些法官对于民事案件审理周期问题的认识不足,很多民事案件的审理周期原本可以更短,诉讼成本可以更低。其二,利辛法院处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中部地区,具有典型的乡土社会特征。当纠纷被诉诸法院时,当事人习惯于通过各种途径找关系影响法官审案,借此为己方争取利益,而不是按照法律规则应对。实践中人情案和金钱案的存在,使得法官对一些案件迟迟难以裁判,往往采取延长审限、中止诉讼等手段规避审限规定。其三,利辛法院的法官来源复杂,有些法官缺乏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处理一些复杂的案件。很多情况下,法官基于各种法外因素的考量,在审理案件时会尽量做当事人的工作,争取在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折中处理意见,这种做法无形之中拖延了案件审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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