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家事纠纷的举证责任重新分配
家事案件的证据主张以及证据的收集有明显的特点,完全套用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显然不能完全适应大多数家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如何合理划分双方的举证责任,在家事纠纷案件处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涉及纠纷的有效处理,还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针对某些类型的案件,家事纠纷的举证责任应重新分配。如针对家庭暴力连续性、隐蔽性的特点,应采取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加大施暴者的举证责任。[13]
2.建立家庭暴力的认定及证据固定规则
课题组建议,针对家暴举证难、认定难的问题,应当确立固定家暴证据的规则,规定公安机关、妇联、人民法院是家暴证据固定的主体,在接到报警或投诉后,应及时到场处置并建立家庭暴力档案,及时做好相关证据的固定工作。此外,还应明确可以认定为家暴的证据类型,包括伤情照片、诊疗材料、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以及带有恐吓、威胁、骚扰等内容的电话录音、信件、手机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等。
3.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加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
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把握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和程度。凡是裁判涉及的事实真相,法院都可依职权调取。应明确当事人与相关人员有协助提供基础材料或线索的义务,以方便法院进一步的调查。如果当事人实际上能够提供而拒不提供资料或线索来协助法院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则该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www.xing528.com)
4.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
针对婚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了解或掌控、在离婚时一般很难举证对方财产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应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申报,告知其隐匿或转移财产的后果,并在审理中对弱势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予以适当宽延。在审判过程中,一旦发现一方存在隐匿、转移、恶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则其无权要求分割该部分共同财产。
5.处分原则的限制使用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讼争的标的有处分权限,但鉴于家事案件以身份关系为核心的特殊性,当事人的处分可能会涉及社会公益,因此某些类型的案件应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如确认婚姻效力、确认亲子关系、确认收养关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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